出境游途中病故,旅行社要擔責嗎? 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廈法宣)68歲的張某(化名)參加某旅行社公司的南非8日游,途中病故,家屬起訴該旅行社,要求賠償。廈門中院審理認為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損害負有主要責任。 68歲老人南非游途中突然身亡 張某在出游前,與該公司簽訂合約,并在《出境旅游報名表》上的“身體狀況”一欄書寫“健康”。 旅游途中,張某突然無法進食早餐,并出現氣喘、全身乏力等身體不適的癥狀。同伴及旅行社公司的領隊迅速送其前往醫院就醫,經檢查后診斷為胃食管反流疾病伴胃炎、患者虛弱且輕度脫水等癥狀,并輸液治療。輸液后,張某被攙扶上旅游大巴前往就餐地點,但始終身體虛弱,難以進食,且無法行走。傍晚6、7點左右,旅行團到達酒店,張某出現翻白眼等異樣,同行的友人遂對其進行人工呼吸搶救,酒店醫生、救護車相繼趕到,可惜搶救無效。當晚9點20分,張某死亡。根據法醫尸檢報告,死因系主動脈夾層。張某的妻子和女兒為此請求旅行社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635805.04元。 旅行社未妥善照顧老人應擔主責 經查證,該旅行社公司組織包括張某在內均年滿6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遠赴南非的8天7夜高強度長途旅游,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九條應針對老年人的身體特點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但根據證人證言,該公司僅在出行前安排一場針對南非治安問題的說明會,疏于警告、指示說明。 雖然南非當地醫院診斷張某“胃食管反流疾病伴胃炎”,但死者出院后,身體狀況并未好轉,領隊卻始終未給予關注。由于該旅行社公司在旅游活動中處于主導地位,但其未達到注意義務,構成重大過失,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損害負有主要責任,承擔70%的比例;死者在《出境旅游報名表》中“身體狀況”一欄書寫“健康”,說明其對自身健康過于自信,故對損害負有次要責任,承擔30%的比例。 據此,法院判某旅行社公司賠償張某妻子及女兒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判令某保險有限公司賠償各項損失390290.55元。 法官說法 旅游經營者 應盡安全保障義務 旅游經營者應對參與人員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警告、指示說明、通知和保護義務。尤其是以老年人為主的旅行團,更應制定適合老年人身體情況的行程,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個性化的服務,保障老年人必要的休息,保障其旅行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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