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陳泥 通訊員 楊王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商務部近日聯合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對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在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情況下試行消費稅、增值稅免稅政策。稅務部門昨日提示,從事跨境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需關注新政,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優惠。 稅務部門表示,上述單位必須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并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同時所出口貨物不得是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如此方可適用消費稅、增值稅免稅政策。該項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具體日期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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