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商家退錢并十倍賠償 思明法院認為,料理店未嚴格核實來源,銷售產自禁止進口區域的清酒,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該清酒是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或說明書、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材料,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消費者既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貨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所以,料理店應依法予以賠償。 不過,因孫女士已經飲用3瓶,又未證明因飲用清酒造成的人身損害,料理店只需退還2瓶清酒的貨款,但賠償金仍以5瓶清酒的總價計算,10倍即為6.43萬元。孫女士應將未飲用的兩瓶清酒退還。 因此,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料理店應向孫女士退還貨款2572元并支付賠償金6.43萬元。 新聞背景 這款清酒為何禁進口? 鑒于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對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影響,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11年4月8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該公告明確:自即日起,禁止從日本福島縣、群馬縣、栃木縣、茨城縣、宮城縣、山形縣、新潟縣、長野縣、山梨縣、琦玉縣、東京都、千葉縣等12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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