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涉嫌價格欺詐但投訴維權有難度 福建金海灣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志寧表示,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因此,商家以“雙十一”為機會開展的優惠促銷價比平時的產品銷售價還高——這一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及價格欺詐的行為,商家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 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可以向12315、物價局投訴——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但現實中線上消費的投訴維權也存在一定難度。比如,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目前涉及外地電商平臺、外地商家的線上消費投訴,并不會在本市受理?!熬€上消費的投訴維權確實還存在一定局限,”鄭志寧表示,如果情況嚴重、投訴后無法處理,消費者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發起民事訴訟。 線上消費維權電商平臺也需擔責 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兩戶商家,均屬于參加天貓“雙十一”活動的商戶,也明顯違反了天貓“雙十一”后保價15天的活動規則。天貓稱此次上線了“價格雷達”監測系統,能實時校驗商品價格、監控虛假降價,而這兩家商戶顯然是“價格雷達”中的“漏網之魚”。鄭志寧表示,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天貓曾在活動規則中表示,對于被消費者舉報虛抬價格的商家,將在查實后嚴厲處罰。在申訴渠道上,記者向阿里巴巴相關工作人員了解到,若消費者遇到“雙十一”后產品降價的情況,可首先與商家協商退差價,如無法達成共識,可再通過退款、退貨等售后申訴渠道,申請淘寶或天貓的維權小二介入,判定賠償。 【建議】 善用監測工具 留意價格走勢 在“雙十一”前,消費者可以提前關注自己喜歡的商鋪、商品,關注價格走勢、設置降價提醒。除此之外,也可以使用一些查詢歷史價格的網絡工具,輔助監測商品價格走勢——例如“歷史價格查詢”微信小程序、惠惠助手(網頁插件)、慢慢買App等。記者經使用、對比發現,同一件衣服的歷史價,不同網絡工具呈現的價格走勢既有吻合也有不同,因此該類比價工具也只能作為粗略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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