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雙十一”剁手后沒幾天,突然發現商品降價了——上網一搜,這樣的吐槽并不少。今年,根據天貓“雙十一”的活動規則,成功參加天貓“雙十一”活動的商品,在天貓“雙十一”活動結束后15天內——即11月12日至11月26日處于“商品價格保護期”,其銷售價格不得低于“雙十一”正式活動價格或預售價格。
但事實上,價格保護期還沒過,一些消費者發現,參加“雙十一”活動的商品竟悄悄降價了——“雙十一”辛苦湊“滿減”,到頭來還是買得比平時貴。這是怎么回事?如此操作是否可以算作價格欺詐,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案例】
“雙十一”賣180元
現在只要130元
最近,市民林先生偶然發現,自己趁“雙十一”在天貓蘇寧易購旗艦店購買的行車記錄儀降價了近20元——“雙十一”當天,他計劃購買的行車記錄儀標價249元,他通過天貓“滿400減50”活動湊單、用上“雙十一”購物津貼,最終在11月11日凌晨1點30分以227元買下了這款行車記錄儀;然而“雙十一”剛過去不久,當他再次打開同樣的商品頁面,行車記錄儀的標價卻降到209元。他心里一涼:“還是買貴了。”
市民謝小姐也有相似的經歷。今年天貓“雙十一”的預售活動中有“付定金立減”活動——即消費者在“雙十一”前支付定金后,可按照定金金額的一定比例享受預售商品總價立減,并在“雙十一”當天付掉尾款。“雙十一”前,謝小姐看中了一件標價180元的連衣裙,于是在10月底付了20元定金、享受總價立減20元的優惠,并在“雙十一”當日凌晨2點付掉了140元的尾款。但在17日準備確認收貨時,她突然發現,商家開啟了更優惠的促銷,同樣的連衣裙單件七折,實付款僅為130元,竟比“雙十一”更便宜。
發現商品降價后,林先生、謝小姐與商家交涉,要求退回“差價”。蘇寧易購天貓旗艦店表示配合,并通過“退運費”的方式退回了差價;而謝小姐向商戶要求退差價時則遭到拒絕,她表示要投訴,商戶改口愿意退差價,但由于購物體驗差,她最后還是選擇退貨。
【律師說法】
涉嫌價格欺詐但投訴維權有難度
福建金海灣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志寧表示,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二條規定,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因此,商家以“雙十一”為機會開展的優惠促銷價比平時的產品銷售價還高——這一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及價格欺詐的行為,商家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
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可以向12315、物價局投訴——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但現實中線上消費的投訴維權也存在一定難度。比如,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目前涉及外地電商平臺、外地商家的線上消費投訴,并不會在本市受理。“線上消費的投訴維權確實還存在一定局限,”鄭志寧表示,如果情況嚴重、投訴后無法處理,消費者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發起民事訴訟。
線上消費維權電商平臺也需擔責
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兩戶商家,均屬于參加天貓“雙十一”活動的商戶,也明顯違反了天貓“雙十一”后保價15天的活動規則。天貓稱此次上線了“價格雷達”監測系統,能實時校驗商品價格、監控虛假降價,而這兩家商戶顯然是“價格雷達”中的“漏網之魚”。鄭志寧表示,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天貓曾在活動規則中表示,對于被消費者舉報虛抬價格的商家,將在查實后嚴厲處罰。在申訴渠道上,記者向阿里巴巴相關工作人員了解到,若消費者遇到“雙十一”后產品降價的情況,可首先與商家協商退差價,如無法達成共識,可再通過退款、退貨等售后申訴渠道,申請淘寶或天貓的維權小二介入,判定賠償。
【建議】
善用監測工具
留意價格走勢
在“雙十一”前,消費者可以提前關注自己喜歡的商鋪、商品,關注價格走勢、設置降價提醒。除此之外,也可以使用一些查詢歷史價格的網絡工具,輔助監測商品價格走勢——例如“歷史價格查詢”微信小程序、惠惠助手(網頁插件)、慢慢買App等。記者經使用、對比發現,同一件衣服的歷史價,不同網絡工具呈現的價格走勢既有吻合也有不同,因此該類比價工具也只能作為粗略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