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16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沉酌鈴鈴/文陶小莫/漫畫)哪些情況下,企業可以合法開除員工?員工“不服從領導”、上班睡覺、曠工四天,這些行為,是否可以成為企業開除員工的合法理由?近日,海滄法院發布了一批勞動爭議案件,其中,有不少公司因開除員工被告上法庭。 在這些案件中,不少公司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法官提醒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須符合三個條件: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且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勞動者的違規行為存在而且達到嚴重程度;解除程序合法。 員工“不服領導”,公司能否開除? 用人單位能否開除“不服從領導”的員工?近日,海滄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法庭之上,雙方各執一詞。 公司稱,員工不服從領導,違反公司制度,公司將其辭退并不違法;但是,被辭退的員工卻反駁說,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6萬元經濟賠償金。林先生在公司從事折頁機長工作,早在十年前,林先生就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林先生月工資為3500元。 2017年4月中旬,公司決定增加林先生的工作內容,但林先生不同意。 2017年5月24日,公司以林先生“不服從公司領導安排,消極怠工,對本職工作未能盡到應有的工作職責,影響極其惡劣,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為由,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向林先生發出《辭退通知書》,解除雙方之間勞動合同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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