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16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沉酌鈴鈴/文陶小莫/漫畫)哪些情況下,企業可以合法開除員工?員工“不服從領導”、上班睡覺、曠工四天,這些行為,是否可以成為企業開除員工的合法理由?近日,海滄法院發布了一批勞動爭議案件,其中,有不少公司因開除員工被告上法庭。
在這些案件中,不少公司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法官提醒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須符合三個條件: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且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勞動者的違規行為存在而且達到嚴重程度;解除程序合法。
員工“不服領導”,公司能否開除?
用人單位能否開除“不服從領導”的員工?近日,海滄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法庭之上,雙方各執一詞。
公司稱,員工不服從領導,違反公司制度,公司將其辭退并不違法;但是,被辭退的員工卻反駁說,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6萬元經濟賠償金。林先生在公司從事折頁機長工作,早在十年前,林先生就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林先生月工資為3500元。
2017年4月中旬,公司決定增加林先生的工作內容,但林先生不同意。
2017年5月24日,公司以林先生“不服從公司領導安排,消極怠工,對本職工作未能盡到應有的工作職責,影響極其惡劣,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為由,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向林先生發出《辭退通知書》,解除雙方之間勞動合同關系。
2017年7月,林先生向湖里區勞仲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000元。
2017年9月30日,湖里區勞仲委作出裁決,要求公司支付林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000元。不過,公司不服該裁決,又起訴至海滄法院。公司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其無需支付林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60000元。
為了證明自己開除員工是有依據的,公司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該公司人事部的《工作制度》,其中第4條載明“……員工不服從管理,消極怠工,造成公司嚴重經濟損失的予以辭退……”
不過,面對公司起訴,林先生答辯說,公司辭退自己的行為存在違法性,辭退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公司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60000元。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告公司辭退林先生屬違法解除雙方合同關系,該公司依法應向林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因此,判決駁回該公司的全部訴求,并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000元。
法官說法
公司制度應告知,否則沒有約束力
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還要將該規章制度公示,告知勞動者。而且,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原告公司并未舉證林先生存在“不服從公司領導安排,消極怠工,對本職工作未能盡到應有的工作職責,影響極其惡劣,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因此,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公司舉證的《工作制度》涉及勞動者的切身利益,但其并未舉證證明已將該《工作制度》公示或已告知林先生,因此該《工作制度》依法對林先生不產生約束力。
所以,法院認定該公司向林先生發出《辭退通知書》,屬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公司依法應向林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員工上班睡覺,是否可以開除?
此前,涉臺法庭也審理過一起員工因“上班睡覺”引發的勞動爭議官司。
勞動者胡先生受雇于一個臺資塑膠公司,不久前,公司以胡先生上班時間睡覺,嚴重違反被告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將胡先生開除。
據公司介紹,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上班時間睡覺者,一律記三個大過并開除處理,當天工資以曠職論處”。
但是,胡先生不服開除決定,為此將公司告上法庭。他起訴稱,自己上班期間并沒有睡覺,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由于公司未能舉證胡先生在上班時間存在睡覺的情形,因此判決支持了胡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開除員工,需要保存證據
法官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應以適當方式保存相關事證,以免日后產生爭議。
員工曠工四天,開除是否合法?
用人單位沒有通知工會,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不是違法行為?為此,勞動者王先生狀告昔日“老東家”,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被告企業是一家制衣公司,企業答辯說,解除合同是有合法理由的,因為王先生連續曠工四天,公司就張貼公告,以王先生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王先生的勞動合同關系。
法院審理發現,因公司解除與王先生的勞動合同關系并未事先通知工會,因此,法院認定用人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支持了王先生的訴求,要求公司支付賠償。
法官說法
沒有通知工會開除員工違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務必履行告知工會的程序。
法官提醒
開除“違規員工”須符合三個條件
法官說,在實踐中,經常有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須符合三個條件: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且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勞動者的違規行為存在而且達到嚴重程度;解除程序合法。
其中,最容易發生爭執的是勞動者是否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并且達到足夠嚴重的程度。用人單位對此承擔舉證責任,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