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丈母娘上法庭向前女婿“討債” 東南網1月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海法宣)前丈母娘狀告前女婿追討10萬元。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前丈母娘說,自己之前轉賬10萬元給前女婿是借款;前女婿卻說,這10萬元是“正常資金往來”,并非借款。 近日,廈門海滄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官司。據法官介紹,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親友之間的借貸往往只有轉賬流水,并沒有開具借條。在此種情況下,出借人仍可憑借轉賬記錄等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本案就是此種情形。 夫妻鬧離婚丈母娘告女婿 據起訴的前丈母娘張女士說,女婿劉先生和女兒謝女士結婚后,裝修入住了丈母娘提供的婚房。2016年初,剛和謝女士結婚不久的劉先生向丈母娘分兩次共借款了10萬元,雙方只有轉賬憑證,沒有打借條。2016年6月,劉先生通過銀行向張女士轉賬5萬元。 然而,小兩口的婚姻并沒有維持很久,隨著夫妻矛盾的升級,最終,夫妻二人以離婚的方式分道揚鑣。 就在夫妻二人鬧離婚時,謝女士的母親張女士將女婿劉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歸還剩下的5萬元借款。 一個說是借款一個說是裝修款 庭審中,原告張女士向法院提交銀行的轉賬憑證,聲稱自己當初轉賬10萬元給劉先生,是因為當時劉先生是自己的女婿,因此自己在劉先生資金周轉困難時“借錢”給他。 被告劉先生答辯稱,自己確實收到了張女士的10萬元轉賬,但那是當時丈母娘張女士委托他為新房裝修所支出的花費,屬于婚姻存續期間的“家庭生活開支”,系日常資金往來,不屬于借貸關系。況且即使是借貸,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謝女士與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不過,法官調查發現,劉先生的說法“不合常理”。首先,法院在調查銀行流水的過程中發現,婚房的最后一筆裝修款支付時間在2015年10月份,而張女士給劉先生轉賬的時間卻是在2016年1月,二者存在3個月的時間差。其次,相關證據顯示,當時房屋裝修總支出為35萬余元,如果該房產確為張女士所委托裝修,作為委托人的張女士理應承擔全部裝修費用,然而張女士僅支付給劉先生10萬元也與常理不符。 因此,近日海滄法院最終作出一審判決,認定10萬元為借款,要求被告劉先生償還原告張女士剩下的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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