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月1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梁靜 通訊員 傅春榕)廈門市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機構注冊地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其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這些全部都是廈門市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 日前,廈門制定了《廈門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這份《標準》由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制定,在省頒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廈門實際情況做了細化。昨天,市教育局召開《廈門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政策解讀新聞通氣會,對每一條設置標準逐一說明。 這里所說的校外培訓機構,是指面向中小學生舉辦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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