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軌道交通條例》2月1日起施行
乘坐地鐵時 九種行為不能有
文明乘坐地鐵出行。
自覺接受安檢,讓出行更安心。
乘坐地鐵,請自覺遵守規定。
廈門晚報訊(文/記者 王紹亮 圖/陳立新)乘坐地鐵可以帶寵物嗎?可以躺臥在座椅上嗎?可以在列車上吃東西嗎?《廈門經濟特區軌道交通條例》(簡稱“條例”)將從2月1日起施行,以上行為都是明令禁止的。
條例共七章五十六條,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安全保護區、運營服務、安全與應急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全文10575字。市運管處表示,條例與乘客息息相關,請大家共同遵守。
運營服務
新建車站衛生間女男廁位 比例不應小于二比一
條例嚴格規范了運營服務要求,規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保障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經濟舒適的服務,具體包括執行運行計劃、向乘客提供運營服務信息、統籌規劃商業網點及廣告設置、設置各項便民設施、規范票務管理、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服務質量評估制度等;鼓勵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采用大數據分析、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提升服務品質。
根據條例規定,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運營服務等信息:
(一)在車站顯著位置公布首末班車時間、軌道交通線網示意圖、進出站指示、換乘指示和票價信息;
(二)在站廳或者站臺提供列車到達、間隔時間、方向提示、周邊交通方式換乘、安全提示、無障礙出行等信息;
(三)在車廂提供軌道交通線網示意圖、列車運行方向、到站、換乘、開關車門提示等信息。
首末班車時間調整、車站出入口封閉、設施設備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暫停運營等非正常運營信息,應當通過車站、列車廣播系統或者媒體及時告知乘客和社會公眾。
條例還要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設置相應設施,方便乘客出行。
(一)出入口、通道、無障礙設施完好、暢通,引導標志齊全、簡潔、醒目、易識別;
(二)在車站配備醫療急救箱;
(三)在乘車處、檢票口,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老人、殘障人士以及有特殊需要的乘客提供綠色服務通道或者便利服務;
(四)在符合相關標準條件的車站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五)在列車內設置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專座;
(六)新建車站衛生間女廁位與男廁位的比例不應小于二比一。
交通票價
冒用優惠乘車證件乘車 按最高單程票價五倍收票款
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與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價相協調。在政府定價范圍內,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自行發行次票、日票、紀念車票等車票。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提供市民卡、交通一卡通、移動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方便乘客購票。
乘客應當持有效乘車憑證乘車。信用乘車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乘車優惠的乘客,應當持本人有效證件乘車,并主動配合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查驗。
乘客超程乘車的,應當補交超程部分票款;超時乘車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線網最高單程票價加收票款。
對無票、使用無效乘車憑證乘車的乘客,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線網最高單程票價補收票款,并可以按照線網最高單程票價的三倍加收票款。
對使用偽造、變造的乘車憑證、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線網最高單程票價的五倍收取票款。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運輸服務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內辦理退票手續。
禁止行為
不準在列車內進食 不準使用平衡車等
軌道交通線路長、設施多,影響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隨時可能發生。條例授權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影響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為創造良好的運營秩序和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明確禁止九種會影響地鐵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內擺攤設點、堆放雜物、拉客攬客以及在車站、列車內擅自兜售或者散發物品、報紙、廣告、宣傳品等;
(二)在車站、列車內吸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
(三)攜帶寵物、活畜禽等動物乘車,但軍警人員執行公務攜帶軍警犬、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除外;
(四)在車站付費區、列車內進食,但嬰兒、病人飲食除外;
(五)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物品等;
(六)在車站、列車內使用滑板、溜冰鞋、獨輪車、平衡車等代步工具;
(七)在車站、列車內起哄、躺臥、踩踏座椅、追逐打鬧、大聲喧嘩、乞討、賣藝等擾亂乘車秩序以及其他阻礙、影響乘客順暢通行的行為;
(八)在車站、列車內無故滯留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活動平臺逆向行走等妨礙通行的行為;
(九)其他影響軌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如有違反,軌道集團可責令其改正,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禁止攜帶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以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站乘車。
乘客攜帶禁止攜帶的物品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乘客攜帶限制攜帶的物品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