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落入購房陷阱損失巨大,房價又漲了幾十萬 購房人被騙,中介要賠“增值損失 ”? 法官說,中介未盡職調查,應按過錯程度賠償房屋增值損失 東南網3月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陶小莫/漫畫)購房人買房被詐騙,中介也要賠錢嗎?購房人吳女士因落入購房陷阱,不但被詐騙了50萬元,還因此在樓市中“踏空”,錯過了房產的增值。為此,吳女士狀告房產中介,要求中介賠償“房屋增值損失”。 近日,思明區法院發布了這起因“房產增值損失”引發的索賠案,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要求被告中介返還中介費,并承擔25%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中介違反如實報告義務和盡職調查義務,導致促成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買受人購買房屋目的落空的,不但不能收取中介費,還應按過錯程度賠償購房人的房屋增值損失。 看房:“業主”沒提供產權證,中介證明“房子是他的” 原告吳女士是廈門居民,她起訴說,2014年初她打算在廈門島內購置一套房產,經思明區一家房產中介公司介紹,她看中了位于湖濱南路的一套房子。 在中介工作人員帶領下,吳女士數次前去看房,并與自稱業主的李某見面洽談。當時,吳女士要求李某出具產權證,李某稱產權證押在銀行故無法提供。中介工作人員表示他可以為李某“作證”,還說:“李某住在訟爭房屋多年,我可以證明訟爭房屋是李某所有。” 2014年1月23日,吳女士與李某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吳女士向李某購買訟爭房屋。簽訂協議當天,吳女士向中介支付中介費5000元。 然而,后來中介又告知吳女士:李某并非訟爭房屋的所有權人,訟爭房屋的所有權人張先生系李某的親家,李某受張先生的委托辦理房屋買賣事宜。 吳女士得知房屋并非李某的情況后,只能同意等李某辦理委托賣房的公證書之后,再重新簽訂房屋買賣協議。 買房:付了50萬定金后,才知“房東”是騙子 2014年2月10日,李某攜帶一份由“石獅市公證處”出具的張先生全權委托授權處分訟爭房屋的“公證書”前往中介處,各方重新簽訂一份吳女士為購買方、張先生為出售方(李某代理)、中介為居間方的《房屋買賣協議》。 根據這份協議約定:吳女士向李某購買訟爭房屋,房屋建筑面積85.79平方米,成交價240萬元。協議簽訂當日,吳女士支付定金50萬元。 2014年3月13日,李某未依約前往土房局辦理訟爭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久,李某就失聯了。 吳女士向石獅市公證處核實后,最終發現李某提供的公證書系偽造的!而且,吳女士后來又聯絡張先生本人,發現李某并未取得授權代為出售訟爭房屋。張先生不同意追認訟爭合同。 隨后,吳女士報案,2017年1月,李某被逮捕。不久后,思明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決認定李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判決還要求李某應退賠給吳女士經濟損失50萬元。 |
相關閱讀:
- [ 01-25]市民買房被騙150萬 民警苦追三年拿回了
- [ 05-27]福建農民進城買房被騙6000多萬元
- [ 12-11]演員方子哥買房被騙白了頭 我愛我家中介被訴
- [ 05-22]男子欲"內部價"買房被騙25萬 騙子是大學同學
- [ 02-06]“公司老總”是逃犯 男子45萬買房被騙血本無歸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