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安全生產 做好平安宣傳 保障安居樂業 新改擴建危化品項目 哪些“紅線”不能碰? 廈門市安全生產執法支隊以案說法,為企業做提醒 廈門日報訊(記者 劉艷 通訊員 鄭若飛 邱兵)某企業未經安全審查擅自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近日,廈門市安全生產執法支隊對這一案件進行調查,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危險化學品項目建設,是安全生產領域的一個重要環節。企業改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需要辦理哪些手續?怎樣才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廈門市安全生產執法支隊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起案件具有典型性,我們希望通過以案說法,讓企業家懂法守法,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案 例 違反安全生產法 一企業被責令停建 2018年底,廈門某危化品企業計劃新增兩套危險化學品生產設備。2019年初,該企業未按照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就開始安裝新增設備。 2019年2月初,市安監部門在接到舉報后立即進行立案調查,同時發現該企業還存在未按規定落實變更管理制度的問題。3月份,市安監部門依法責令該企業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罰款。 說 法 該企業違反哪些規定? 未按照規定對用于生產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5條第(一)項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未在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隸屬關系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產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責令限期申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理結果: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責令限期申請,處2萬元罰款。 名詞解釋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運輸管道建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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