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制飲品自動售貨機 也可辦證啦
廈門出臺指導意見規范自動售貨業態食品經營
廈門日報訊(記者 陳泥 通訊員 葉旭 曾文婷)如今在上海、深圳等一線城市的街頭巷尾,經常能見到各種銷售現制飲料的自動售貨機,廈門有不少經營者躍躍欲試,卻苦于這類新興業態缺乏相應的法規依據,陷入無法辦證的尷尬。
今后,這類“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現制飲品銷售”的業態也可“持證經營”啦。昨日記者獲悉,為規范自動售貨設備食品經營活動,防范食品安全風險,市市場監管局近日出臺《關于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在支持食品新興業態發展的相關措施基礎上,制定了《關于加強自動售貨食品經營許可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全省首次以規范性文件形式明確對這一新興業態進行“寬進嚴管”,將自動售貨設備納入食品安全日常監管范疇。新規為此類新興業態經營者制定了從業標準,為基層監管明確了“歸誰管”“怎么管”的問題。
【解讀1】
擺放地點須列表 作為申請材料提交
目前,由于國家及省級層面對現制飲品類自動售賣設備的準入尚未出臺統一的標準和規范,很多經營者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卻辦不了。
為解決此類運營企業遇到的難題,《指導意見》提出,可以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固定場所(貯存場所)作為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場所地址,并要求經營者按照《福建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以及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擺放地點列表),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申請材料。
【解讀2】
食品自動售貨機 應公示“身份”信息
為杜絕自動售貨機可能發生的銷售過期食品、變質食品等一系列問題,造成食品安全隱患,《指導意見》對經營者制定了明確的行業“門檻”,包括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的固定場所(貯存場所)應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記錄,記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食品自動售貨機的布點應遠離粉(灰)塵、垃圾場所等污染源并避免雨淋、日曬;食品自動售貨設備應密閉并能夠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蒼蠅等有害生物侵入;應在設備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聯系電話、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電話等信息,且標記標識不易脫落;食品自動售貨設備內食品的貯存、加工應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應落實定期清理臨近保質期食品和銷毀變質、過期食品等措施等。
此外,《指導意見》還要求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銷售食品能提供消費憑證,并通過二維碼或票面信息體現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產品名稱、數量等相關(電子)信息。
【解讀3】
增設撤銷自動設備 須提前向部門報告
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對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活動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由設備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市場監管部門在規定時限內,依法依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進行現場核查后,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同一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的多臺自動售貨設備,在同一個區局管轄范圍內可只申請一本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自動售賣設備的日常監管由屬地市場監管所負責。為方便后續監管,《指導意見》要求許可部門在核準自動售貨設備食品經營許可證后,編制設備布點編碼,并將編碼反饋食品自動售賣經營者,由后者在設備上進行公示。經營者如果需要增設、撤銷自動售賣設備的,也應提前向所在區市場監管局食品監管科報告增設、撤銷情況。
據了解,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指導意見》,引導廈門市場上的自動售貨設備經營者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正規經營,同時加快推進自動售貨機“互聯網+監管”系統的建設,實現自動售貨設備動態監管。
【名詞解釋】
自動售貨機
自動售貨機是商業自動化的常用設備,它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能節省人力、方便交易,是一種全新的商業零售形式,又被稱為24小時營業的微型超市,比較常見的有預包裝食品自動售貨機、現制飲品自動售貨機、綜合自動售貨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