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發揮海事審判職能 護航民營經濟發展
2023-10-24 09:12:20? ? 來源: 廈門日報 責任編輯: 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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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審判執行質效 完善信息化訴訟服務 提高審判效率,堅持善意文明執行,完善信息化訴訟服務 問:審判執行效率是涉訴企業最直觀的司法體驗。近年來,廈門海事法院在全力提升審判執行效率上下足功夫、見到實效。下一步將如何繼續提升民營企業司法獲得感? 答:廈門海事法院將著力提高審判效率,充分發揮訴調對接平臺作用,促進小微糾紛在糾紛前端和訴訟前期快速化解,實現雙贏多贏共贏;加快審判節奏,科學安排訴訟流程,加強舉證指導,縮短管轄權異議審理周期和鑒定評估周期,提高實質性化解涉民營企業矛盾糾紛的成效,避免程序空轉;進一步完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加強審判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功能,壓實長期未結案件清理責任,提高辦案效率,減少企業訴訟的時間成本和精力成本,讓民營企業將更多時間和精力投入到經營發展中。 同時,堅持善意文明執行。對涉及民營企業為申請執行人的案件要快立快移,嚴格規范對民營企業的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程序,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保全實施時,能“活封”“活扣”的,盡量不“死封”“死扣”,對生產經營性財產保全時,能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應允許其繼續使用,發揮被保全財產的生產性價值,防止減損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對一時陷入經營困局但仍有發展空間的民營企業,依法采用鼓勵經營分期履行、“海洋碳匯+替代性修復”等“放水養魚”的執法措施,修復企業信用,盤活企業資產。 在完善信息化訴訟服務方面,廈門海事法院將以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質效評估3.0版為導向,瞄準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推進海事審判工作與智慧法院建設深度融合,對接全省法院統一平臺建設升級,加快一網通辦平臺建設,著力抓好“推應用”工作,深化在線立案、在線調解、在線保全、在線鑒定、在線送達等服務,持續完善互聯網司法模式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通過提供“指尖訴訟”“掌上辦案”的便利化訴訟服務,加快推進審判能力現代化,努力創造更高水平的數字正義,提升民營企業司法獲得感。 基本案情 【案例1】 港航設備設施 抵押擔保糾紛案 2012年12月14日,冠海公司與中信銀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及辦理抵押借款。借款到期后,因冠海公司未履行債務。中信銀行向福州中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明確了債權金額和抵押擔保等事項。調解書對抵押物表述為:位于福建省連江縣琯頭鎮官岐村華秋山東北側1#、2#、3#船臺岸線。2018年9月,中信銀行將案涉債權轉讓給航鋼公司。冠海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破產管理人向航鋼公司送達《福建省冠海造船工業有限公司破產案抵押物范圍認定告知書》,對上述抵押物范圍認定為:福建省連江縣琯頭鎮華秋山東北側1#、2#、3#船臺岸線,不含1#、2#、3#船臺。航鋼公司對該抵押物范圍認定提出異議,起訴請求確認案涉抵押物應包含1#、2#、3#船臺所有權及相應的岸線使用權。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辦理抵押的材料已體現案涉船臺被用于抵押,已產生抵押登記的公示效果,可以視為案涉1#、2#、3#船臺已被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相應的抵押權已經設立。因案涉岸線經審批獲準使用建造成船臺,其使用范圍已經固定,取得岸線使用權是合法使用船臺的前提條件,應將船臺所有權和岸線使用權看作一個整體。允許其在一定條件下處分或抵押,有利于相關涉海企業盤活該部分沿海資產,使其發揮應有的資本價值;允許港口岸線權利人在港口岸線使用范圍已固定的前提下提前獲得審批部門準許,并同港口岸線之上的船塢、船臺等設施一并辦理抵押登記進行抵押,即使造成后期港口岸線使用權被司法拍賣轉讓也并未影響相關行政審批統籌規劃港口岸線資源的立法目的,不違背相關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據此,判決確認案涉1#、2#、3#船臺及岸線使用權一并抵押,均屬于本案抵押物范圍。 一審宣判后,冠海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本案中應將船臺所有權和岸線使用權看作一個整體并確認案涉 1#、2#、3#船臺及岸線使用權一并抵押,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完善岸線使用權制度 解決融資難問題 隨著海洋強國建設的不斷推進,港口岸線資源的開發利用成為近年來海洋建設中的焦點問題。進一步完善岸線使用權制度,對實現岸線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中,法院深度釋法析理,闡述港口岸線使用權可以抵押,具有準物權屬性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明確合法取得的港口岸線使用權在港口岸線附屬相關建筑設施、設備,其使用范圍已被固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抵押。 作為全國首個確認港口岸線使用權可抵押途徑的判決,本案為實踐中有關岸線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爭議的處理提供了有益的參照和借鑒,同時也對進一步規范岸線資源的資產開發和市場化利用給予有力的指引。案件促進了岸線資源的盤活及其與航運金融工具的對接,為助力民營企業提升融資擔保能力,有效解決融資難問題,推進民營企業參與海洋開發建設和做大做優做強,促進海洋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了積極支持。 基本案情 【案例2】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集裝箱 超期使用費糾紛系列案 2022年,福州某進出口貿易公司等多家民營企業作為原告,分別以海陸馬士基亞洲有限公司、達飛亞洲輪船有限公司等國際知名航企為被告,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影響,進口的貨物冷鏈食品長時間處于海關和港口部門監管和檢驗檢疫處理下,導致集裝箱超期使用非原告過錯,產生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不應由其承擔,請求被告退回已收取的費用。該系列案件前后累計共548起,標的金額多數在10萬元以下。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認真分析案情,多次召開專業法官會議研究,確立了以公平原則為指導,充分考慮疫情防控強制性措施的執行力度、持續時間、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成本、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盡減損義務等因素,分時段靈活區分處理的裁判思路。在此基礎上一方面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辨法析理,根據自愿原則開展調解,一方面對不能協調達成和解的,擇取其中有代表性的個案經開庭審理后作出判決,相關案件經二審維持原判。結合裁判結果推動當事人協商和解。多數案件調解或撤訴結案,原告表示此類糾紛未來將自行協商處理,不再提起訴訟。 典型意義 堅持能動司法理念 維護民企合法權益 本案中,廈門海事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理念,以“示范性裁判+調解”的做法,積極利用訴調對接平臺加強調解、充分發揮個案裁判的示范效應,促成案涉系列小微糾紛在糾紛前端和訴訟前期快速化解。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著眼糾紛原因,聚焦所反映的共性問題,深入分析研判、把脈問診,強化司法指引,取得良好的成效:既依法維護了民企的合法權益,極大地減少了民企訴訟的時間成本和精力成本,讓民營企業將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經營發展當中。而且通過明確相關規則,促進國際航運物流秩序規范,實現了從“審理一案”到“治理一片”,為民企進一步拓展國際經營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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