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天車停停車場被倒塌的圍墻砸中 誰擔責?
2023-06-22 10:54? 作者:陳捷 吳舒遠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劉瑋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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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6月2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吳舒遠 通訊員 同法)車停放在停車場內,發生車輛受損,一定由停車場“買單”嗎?未必!近日,同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因惡劣天氣導致樹木壓倒墻體,墻磚砸損停車場內車輛而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意外 暴雨天綠化樹壓墻,墻倒塌后砸中轎車 同安區A大廈屬于開放式老小區,對業主和外來車輛實行免費停車。與其一墻之隔的是B住宅小區,兩個小區共用一堵圍墻。該住宅小區歸同安某小區物業公司管理,其在圍墻周邊種植綠化樹木,樹木較為茂盛,部分樹木枝干延伸至A大廈停車場。 林女士不是這兩個小區的業主。2022年7月3日,她將車輛停進A大廈停車場,緊靠兩個小區共用的圍墻。當日臺風登陸,出現暴雨天氣,導致B住宅小區圍墻周邊的綠化樹木傾斜,壓塌A大廈物業管理的墻體。因墻體的上半部分坍塌,大量空心磚砸到林女士的車輛,車身壓損變形。 事故發生后,林女士認為,為B小區物業公司未及時修剪樹木、排除隱患;A大廈物業公司未對墻體進行巡查維修,也未進行安全風險排查提示,兩家物業公司應當共同賠償她的經濟損失。 爭議 停車場物業和樹木管理者,誰要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責任主體如何認定及各方責任比例。 案涉樹木種植于B小區公共區域的圍墻邊,屬于B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內的綠化樹木,小區物業對此負有管理、維護的義務。B小區物業作為案涉樹木的管理者,既未證明其盡到日常管護義務,亦未舉證證明在臺風預警后,對案涉的樹木采取合理的修剪及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樹木對社會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根據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法院依法推定B小區物業存在疏忽、懈怠的過失,間接造成損害后果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鑒于本案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較為惡劣的天氣,對樹木管理者的責任應予以減輕。 林女士既不是小區的住戶亦非消費者,A大廈物業未向林女士收取停車費,A大廈物業對案涉車輛不存在基于合同的管理、保障義務。A大廈物業對合法進入停車場內的人身、財產負有一般性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事發時正值停車場的施工期間,A大廈物業事先在小區微信群及出入口張貼施工通知進行風險提示。法院認為,A大廈物業已經盡到與其自身能力相匹配的管理和提示義務。根據已查明事實可知,圍墻部分倒塌系樹木傾斜壓倒直接導致,至于圍墻是否因質量或者管護問題倒塌,該問題與損害事實之間的關聯,林女士未予以舉證證明。 判決 車主存在重大過錯 自身擔責80% 因此,法院認為,A大廈物業對案涉車輛不負管理、安全保障義務,林女士主張A大廈物業未盡到管理、保障義務,存在過錯,缺乏依據,林女士據此請求A大廈物業承擔相應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事故發生時,廈門市氣象臺已經發布中大雨預警信息,提示居民注意防范。林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可能導致的潛在自然災害風險應有一定的預見和防范,其在惡劣天氣中仍將車輛停放在樹木旁等影響較大的地方,對于可能發生的財產損害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綜合各方的過錯程度及本案事故發生的實際情況,同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定B小區物業承擔30%責任,因惡劣天氣原因適當減輕B小區物業的責任為20%,林女士自行承擔80%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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