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證當上假股東 公司不再經營徒留自己背罰款
2023-09-23 10:45? 作者:譚心怡 ?來源:廈門網 責任編輯:劉瑋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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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日報訊 (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同法宣) 林先生好心把身份證出借給“兄弟”辦理股權登記,沒想到卻惹上麻煩事。近日,同安法院審結一起公司解散糾紛案。 出借身份證 借出大麻煩 林先生和郭先生認識多年,一直有生意往來。郭先生是廈門某工貿公司的股東,持股70%,另一股東徐某持股30%。 2009年,郭先生火急火燎找到林先生,協商借用其身份證辦理股權登記。出于對“兄弟”的信任,林先生立馬同意了,于2009年4月6日和徐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徐某持有的30%股權轉讓給林先生。同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股權轉讓事宜,并選舉林先生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入股后,我沒支付股權轉讓款,公司也不曾分紅給我。公司經營主要由郭先生負責,其自始至終未向我披露公司經營情況。”林先生說。 自2009年4月6日后,該公司未再召開過股東會,直到2022年,林先生才發現公司尚未注銷且存在異常,也不在原址經營。因被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60個月逾期未申報,2023年1月,同安區稅務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3000元。無奈之下,林先生只好處理稅務申報事宜并自行繳納了該筆罰款。現公司稅務登記已注銷。 林先生認為,公司經營已經發生嚴重困難,如果公司存續,勢必給自己造成進一步損害。為此,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廈門某工貿公司解散。 法院判決 準予解散公司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林先生持有廈門某工貿公司30%股權,已經超過了全部股東表決權的10%,故其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林先生已多年無法與另一股東郭先生取得聯系,廈門某工貿公司自2009年4月6日以來,未曾召開過股東會議,股東會機制已失靈,無法就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決策,足以認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從公司經營情況看,現公司稅務登記已注銷、注冊地已不再經營,且股東之間已無法取得聯系,公司已根本無法實現經營目的,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受到損失。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準許被告廈門某工貿公司解散。 ●法官說法 出借身份證 法律風險多 出借身份證給他人開辦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在實踐中并不鮮見,特別是在親戚、朋友之間時有發生,但其中隱含著一些法律風險。 我國公司法對股東資格的認定采取內外有別的處理思路,即股東內部之間產生爭議的,主要查明當時是否自愿成為股東,是否參與經營;而與外部債權人之間則側重于維護工商登記的信賴利益。一旦出借人被登記為公司股東,不管是真股東還是假股東,公司對外拖欠的債務、稅款、罰款、損害賠償等,出借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股東責任。而如果被登記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未能及時清償債務被列入失信黑名單,法定代表人也將信用受損、高消費受限。 法官建議,如果已出借身份證,出借人可與借證人及時協商變更登記情況,而本案中,借證人已下落不明,則出借人可及時清理公司債權債務,注銷公司,或提起解散公司訴訟,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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