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 “斷片 ”廈門一男子砸車放火
2023-12-28 09:07? 作者:陳捷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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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 “斷片 ”一男子砸車放火 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放火罪,被提起公訴 東南網12月28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吳昌輝)男子喝酒“斷片”后到停車場砸車,又到他人公寓中放火燒毀財物。近日,集美區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件。雖然被告人許某因醉酒“斷片”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一無所知,事后看了監控錄像才得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但他仍然觸犯了法律,被提起公訴。 據悉,許某于2023年3月因再次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案發時處于待業狀態。2023年5月13日晚上,許某喝了白酒之后出門閑逛,酒勁上頭后先至停車場打砸、燒毀他人車輛,隨后又竄至某青年公寓用打火機縱火,造成損失共計5985元。 幸好,火情被周圍居民發現,并及時得到控制,未造成人員傷亡。許某酒醒后,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一無所知,稱自己一喝酒就“斷片”,看了監控錄像才得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 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雖然許某在放火時患有“復雜性醉酒”,被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但仍符合放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主體要件。“復雜性醉酒”指在一次大量飲酒過程中迅速出現明顯意識障礙,是介于普通醉酒與病理性醉酒之間的急性酒中毒,可產生與病理性醉酒類似的癥狀。 辦案檢察官認為,許某的行為屬于故意放火致使發生火災,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放火罪;與此同時,許某無事生非,任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達2000元以上,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許某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良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減輕處罰,從寬處理。 檢察官說法 危害公共安全,該當何罪? 檢察官說,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有如上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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