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賣“神藥” 女子在廈被判刑
2024-02-27 09:09? 作者:陳捷 楊希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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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賣“神藥”,女子被判刑 東南網2月27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楊希 通訊員 湖法)近期,女子蘇某為賺外快,在微信朋友圈銷售劣質藥品,被湖里區法院一審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還要公開致歉。 一次偶然的機會,蘇某看到朋友圈的“神藥”廣告,也想從事微商賺錢。雖然,蘇某明知這些藥品未獲藥品批準證明,系三無產品,但她仍心存僥幸,于2021年4月起陸續在朋友圈銷售“五毒腰椎間盤突出疼痛丸”“鼻炎舒爽通”“呼嚕水”等十余種藥品。 經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其中十種藥品均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經鑒定,“鼻炎舒爽通”檢出特比萘芬化學藥成分。 湖里檢察院在對蘇某提起刑事公訴的同時,一并提起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蘇某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經湖里法院主持調解,湖里檢察院和蘇某就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蘇某按照調解協議繳交了懲罰性賠償金,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正義網”刊登致歉信,對其銷售劣藥行為向廣大消費者公開致歉。 湖里法院經審理認為,蘇某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明知系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仍進行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 蘇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并在網上公開致歉,湖里區法院一審判處蘇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 賣“三無藥品”,該當何罪? 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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