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實記錄安全教育情況 廈門一公司被罰3.5萬元
2024-03-12 09:07? 作者:劉艷 ?來源:廈門日報 責任編輯:段馬水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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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實記錄安全教育情況 未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一公司被罰3.5萬元 主要負責人被罰3萬元 廈門日報訊(記者 劉艷 通訊員 方學進)2021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加大了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等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廈門一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吃”了罰單。 近日,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工貿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2021年以來未組織應急救援預案修訂和演練,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執法人員現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依法對該公司處人民幣3.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人民幣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源,從業人員違規操作行為所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在事故總數中占比較大。”市應急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對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極為重要。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可以使廣大從業人員按章辦事,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認識生產中的危險因素和掌握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規律,并正確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加強治理和預防,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生產。 以“演”促防、以“練”為戰,應急演練則是檢驗、提高和評價應急能力的一個重要手段。市應急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通過接近真實親身體驗的應急演練,可以提高生產經營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分析研判、決策指揮和組織協調能力。“組織應急演練,能促使相關人員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意識,主動學習應急知識,掌握處置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同時發現應急預案中存在的問題,檢驗預案的可行性以及應急反應的準備情況。” 相關法律法規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第六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安全生產隱患舉報途徑 市民可通過12345政務熱線,或通過市、區應急管理局官網及“安全生產舉報”小程序進行舉報投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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