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現首例“離異婦女起訴醫院要求返還冷凍胚胎案”
2025-03-01 11:12? 作者:陳捷 張芯雅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劉瑋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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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3月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張芯雅 通訊員 思法)一名離異女性,離異多年后想要醫院返還其婚姻期間凍存在該院的3枚囊胚,打算在其他醫院通過移植胚胎手術懷孕生子。她的愿望能否實現?她對這3枚冷凍胚胎是否有處置權? 近日,思明區人民法院發布了廈門首例離異婦女起訴醫院要求返還冷凍胚胎的案件。 案情 離異女性想取回冷凍胚胎 遭醫院拒絕后起訴 劉女士與前夫小王(化名)結婚后一直沒有孩子。自2009年開始,劉女士多次求診于廈門某醫院,經取卵手術后形成10枚可用囊胚,但移植3次均未成功。剩余3枚囊胚凍存在醫院。 之后,劉女士與小王離婚,此后未再婚。小王再婚后又離婚,目前二人均為單身。 2024年年初,年過四十的劉女士去醫院做了檢查,檢查結果顯示她排卵功能下降,存在早衰癥狀,目前已無法通過促排卵方式取得質量合格的卵子,但其子宮功能正常,具備通過輔助生殖技術自主生育的能力。 劉女士十分希望生育自己的孩子,想繼續通過移植胚胎手術懷孕生子。但由于之前在醫院多次移植胚胎均未成功,所以劉女士想將胚胎取回,另找其他醫院移植,但遭到醫院拒絕。 醫院訴訟代理人表示,院方遵循國家衛健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及中華醫學會生殖分會專家共識建議保管胚胎,能夠使冷凍胚胎在公權力監管下合法合規使用,避免出現違反法律和倫理道德的使用行為。 2024年1月,遭到拒絕的劉女士將醫院作為被告、小王作為第三人起訴至思明法院濱海法庭,要求返還凍存的3枚囊胚。 庭審中,作為胚胎另一權利人的小王向法院出具了《承諾函》,承諾其授權劉女士全權處置胚胎,且二人均向法院承諾,不會將3枚冷凍胚胎用于非法用途,并表示將來愿意共同撫養經胚胎移植可能生育的子女。 焦點 問題1 醫院該不該返還3枚胚胎? 冷凍胚胎的性質為何?權利人為誰?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冷凍胚胎并非民法上的一般物,而是具有生命屬性的倫理物,應受到法律的特別尊重和特殊保護。而冷凍胚胎的保管、使用是胚胎權利人生育權行使的具體化,應服務于最終的生育目的。作為案涉冷凍胚胎的權利人,劉女士有權選擇冷凍胚胎保存的醫療機構并接受治療。“案涉3枚冷凍胚胎來源于劉女士和小王二人,在生命倫理上與二人有著密切聯系,因此,劉女士和小王對3枚冷凍胚胎應當享有監管權和處置權。”本案承辦法官、思明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時任濱海法庭副庭長)劉建發表示。 庭審中,面對已查明的上述事實,醫院也表態,可在劉女士提供可接收胚胎的正規醫院的證明后,將胚胎予以返還。思明法院據此認定,醫療服務合同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劉女士有權要求醫院將保管的3枚冷凍胚胎返還。 問題2 冷凍胚胎應該如何返還? 解決了冷凍胚胎是否返還的問題,另一個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就是胚胎應如何返還。 目前,各地法院對冷凍胚胎的處理存在三種方式:直接返還、不予返還和附條件返還。 對此,思明法院認為,冷凍胚胎權利人基于與原醫療機構簽訂的輔助生殖醫療服務合同,在享有輔助生殖醫療的一系列服務的同時,也承擔著合法行使胚胎權利、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定義務,對冷凍胚胎返還給個人直接占有應當嚴格限制。 本案中,由于劉女士處于離異狀態,其是否符合實施冷凍胚胎移植的條件,需要經后續接受其冷凍胚胎的相關醫療機構依法依規進行審查。因此,思明法院認為,冷凍胚胎不宜交由劉女士個人直接占有,而是應該由她提供符合接收和保存胚胎條件的正規醫療機構,并由醫療機構代為接收。 最終,思明法院依法作出附條件返還的判決。 記者了解到,目前,劉女士正積極聯系其工作地所在城市的醫院,希望盡快把這3枚冷凍胚胎轉運過去。 法官提醒 胚胎買賣、代孕均為違法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在判決書中,思明法院特別向劉女士發出法律提示,提醒她必須遵守承諾,在行使案涉冷凍胚胎的處置權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利用胚胎從事買賣、代孕等違背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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