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管理新規今起實施 下放經營許可證審批權限
變化三:部門職責明確了 根據新《條例》,共有八個部門負有危化品安全監管職責,其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化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核發危化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公安機關負責危化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化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化品處置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化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化品毒性鑒定的管理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危化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化品的行為。 變化四:審批制度改變了 新《條例》把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審批制度,修改為危化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制度。 原條例對設立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實行審批制度,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實踐證明,企業設立審批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強。新《條例》把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審批制度改成了生產、儲存危化品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制度,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變化五:企業責任增加了 新《條例》增加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條款。 新《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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