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管理新規今起實施 下放經營許可證審批權限
變化六:使用許可制度建立了 原條例對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得相對薄弱一些。近年來的實踐證明,使用危化品、特別是使用危化品從事生產,在危險程度上并不亞于生產危化品,由此引發的事故比較多,使用危化品成了危化品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所以,新《條例》確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這也是條例修改中新增加的唯一行政許可。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危化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涉及行業多,數量大,使用的品種、數量差別很大,危險程度也各不相同,都要求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難以做到,也沒必要。條例對安全使用許可證制度的適用范圍從兩個方面作了限制:一是必須是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二是使用量必須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同時具有這兩種情形的企業,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危化品生產企業不需要再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變化七:進出口要求更嚴了 根據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和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家安監局危化中心(NRCC)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這意味著未來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也將同化學品生產企業一樣需要為其進口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在原來基礎上也增加了化學品的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等危害特性信息。 此外,需提醒的是,與以往相比,新《條例》突出了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分類、標簽和檢驗要求。為確保危險化學品順利進出口,企業要抓緊學習掌握國內外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有關最新規定,對照有關標準和要求,及時對出口危險化學品進行分類,編制危險公示標簽和安全數據表,做好標簽審核和包裝使用鑒定工作。 變化八:處罰力度加大了 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機關,加大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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