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黃標車三年內全淘汰 貫徹大氣治污“國十條”
2 計劃特點 開創大氣污染全新治理模式 “國十條”十類35項措施,從內容上說,涵蓋了污染減排、結構調整、科技創新、調整能源結構、優化布局等方面;在制度機制方面,則包含了完善政策、健全法規、區域統籌、公眾參與等內容,可以說多措并舉,綜合防治。 第二、四、五條分別提出“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嚴格節能環保準入,優化產業空間布局”,一一針對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和空間布局。“這些針對性的綜合措施可以看出是對不合理不可持續發展方式的反思。以往污染防治規劃都是在原有的經濟結構、產業發展等規劃的背景下考慮污染防治問題,而今是在環境質量改善的目標下,綜合考慮整個發展的問題。”陳瑞珍說,“環境問題歸根結底是發展方式的問題,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環境問題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決,只會越積越多、越復雜——發達國家一兩百年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30多年來的快速發展中集中顯現,老的環境問題尚未解決,新的環境問題接踵而至。所以‘國十條’開創的是一種全新的大氣污染治理模式,其權威性和約束性是無可比擬的。” 另外,環保部門對“國十條”中提出的“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及“建立區域協作機制”等方面的內容也十分關注,認為是重要的舉措和亮點。“我國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并不完善,比如,移動源污染控制缺乏有效的措施要求,城市揚塵綜合管理制度不健全,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缺少標準體系,車用燃油標準遠滯后于機動車排放標準,等等,在現實操作中制約了很多治理工作的開展。”陳瑞珍說,“但這次‘國十條’明確提出加快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步伐,對基層環保工作來說無疑是最大的振奮。”記者注意到,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將重點健全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應急預警、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對惡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此外,還將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研究起草環境稅法草案,加快修改環境保護法,盡快出臺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和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對行業排放標準和汽車燃料標準也要求制定和完善。 另一個亮點是“建立區域協作機制”。雖然文件中該項內容是針對京津冀、長三角地區要求建立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但這同樣對我市有著重要的意義。“廈門本市地幅小,空氣質量受周邊區域的污染物排放和不利的氣象條件影響大。各個城市如果按照各自的目標‘各自為戰’,沒有共同治理,就難以解決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陳瑞珍表示。據透露,接下來,我市將加快推進與漳州、泉州建立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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