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擬立法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 嚴禁借預訂等提前賣房
資料圖 ●《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列入今年立法計劃項目 ●草案規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開發商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 東南網11月20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易福進 鮑娜/文 張向陽/圖)一些開發商,房子剛剛開建、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就開始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貴賓卡等方式變相賣房以回籠資金。這一飽受詬病的預售亂象,廈門擬立法明令禁止。 昨日,導報記者從市政府網站披露的信息顯示,《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被列入今年市政府立法計劃確定的正式規章項目,目前正在征求公眾意見。 據悉,此舉意在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而一旦立法通過,已經生效達12年的《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也將同時被廢止。 要拿許可證 高樓要先蓋完7層 預售許可證,就像一個開發商賣房的“通行證”。而草案對此設計了五大“門檻”。 對于一個樓盤來說,除了“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起碼條件,還得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經確定)。 更重要的是,開發商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必須達到該項目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其中,申請預售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應達到的標準為:7層以下(含7層)的,已完成主體建筑封頂工程;8層以上(含8層)的,已完成主體結構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層。 在上述基礎上,在預售主管部門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開發商才可以取得預售資格,開始賣房。 不得先辦貴賓卡 “售后包租”也將被禁止 針對一些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以各種形式“賣房”的現象,草案對此一一給予“叫停”。 草案明確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商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貴賓卡等方式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費用。 與此同時,對于一些開發商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等營銷、促銷,草案也明確給予嚴禁。 此外,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商品房價款外,開發商不得向預購人收取其他任何款項。 未辦證先賣房 網上簽約資格將被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開發商未取得許可證先變相賣房等,也將被處以一系列處罰。 根據草案,相關主管部門將責令改正,并暫停該項目的網上簽約;拒不改正的,預售主管部門還可以在預售現場或者公共媒體曝光其違法行為,向公眾提示預購風險。 直到及時改正,相關部門才恢復該項目的網上簽約。 此外,草案還規定,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必須于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預售房源及每套價格。若未及時公開,相關主管部門先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預售人信用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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