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簽字 介紹人變擔保人被判連帶清償140萬元
東南網1月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陸軍航)朋友之間借款,陳女士作為介紹人,在借條上簽了個名字。結果,她為此被判承擔140萬元的連帶清償責任。昨日,被判還錢的陳女士向導報記者表示,她不服判決,將繼續申訴。 倒霉:牽線搭橋攤上“大事” 借款的鄭某曾經是一名億萬富豪,他是通過同學黃某幫忙,請陳女士介紹放貸人的。 初次見面,借款人鄭某與放貸人林先生僅交談一會兒,林先生就答應借款。最終,二人商定借款150萬元,每月利息10萬元,月初扣息。 2011年6月7日,鄭某向林先生出具一份借條。據陳女士說,當時雙方簽好借條后,林先生請她和黃某簽名見證一下。于是,陳女士和黃某就在空白位置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誰也沒想到,鄭某向林先生借款后不久,就因卷入一起匯票詐騙案被警方帶走,留下了一大堆的債務。 焦點:見證人還是擔保人? 林先生起訴稱,陳女士和黃某都在借條上簽了名,他們是“擔保人”,就要和擔保單位一起,對這筆150萬元的借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但是,黃某和陳女士都辯解說,他們根本不是“擔保人”,只是一個牽線搭橋的熱心人。 一審期間,鄭某也為兩名介紹人作證,聲明他們二人不是擔保人。他說:“黃某和陳女士在借條上簽字,只是因為他們當時在場,擔保人只有貿易公司一家。” 判決:要連帶清償140萬元 這起極具爭議的借條糾紛歷經兩審。一審時,法院判決認定,雖然黃某和陳女士在借條上簽字捺印,因借條中并未載明二人是擔保人,因此,不能要求他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但是,二審法院又重新作出認定,認定黃某和陳女士是“擔保人”。二審法官分析,這份借條中,并不存在有關“見證人”的約定,而且,陳女士等二人的名字又是簽在擔保單位某貿易公司的下方。因此,不能認定為“見證人”。 最終,二審判決要求陳女士、黃某與貿易公司一起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針對借款金額,法院認定,雖然借條約定借款為150萬元,但實際借款只有140萬元。因此,陳女士等人只需連帶償還140萬元。 面對二審判決結果,陳女士表示不服,目前她已經提起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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