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職業打假”盯上企業和商場 被疑敲詐
職業打假人盯上了廈門的企業和商場。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項規定,迅速引發了一系列“蝴蝶效應”。這個將于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給“打假”貼上了護身符。 知假買假再打假,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即使是贈品,商家同樣要對其質量安全承擔責任。 這一規定發布后,知名職業打假人王海即高調宣稱:出資百萬元組織“專項行動”,期待10倍回報收益。 曾經一度被壓制的“職業打假”松綁了,打假之戰將愈演愈烈。 文/記者 邵辰芳 曾海林 圖/張淇輝 1 挑戰 促銷的商品標簽也可以“打假” 提起張鐵牛,廈門“職業打假圈”無人不知。 2008年,來自內蒙古的張鐵牛因女兒在食用某品牌的牛奶花生飲品時,不慎被罐體開口處的邊緣劃割傷手指。他以罐體上缺失警示為由,向廈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舉報,經過協商獲得賠償。此后,他走上了職業打假之路。 “我手上有一大沓物價局的處罰通知” 2010年,張鐵牛無意中發現廈門有些超市銷售的書籍和音像制品,屬于無證違法超范圍經營。于是,他在這些超市購買書籍和音像制品作為物證,之后憑購物小票和發票向市工商局舉報。經過工商部門調查,違規超市受到了行政處罰,被罰沒的金額達100多萬元。 從2011年開始,張鐵牛就奔波于廈門的各大賣場、超市,專挑商場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商品大肆采購。選購的商品主要涉及“價格欺詐”、“商標侵權”和“藥店銷售食品宣傳主治功能”三大類問題。 每到節假日,很多商場都有打折促銷,張鐵牛總結了幾種涉嫌“價格欺詐”的行為:一般的商品標簽是藍白色的,如果是打折促銷,按規定就應該使用粉紅色降價標簽,而且標簽上有四項內容必須填寫,包括降價時間、降價原因、零售原價和零售現價。但商家在打折促銷時,往往都沒有使用規定的標簽。有的標簽上寫著2折,結算時卻是5折。 張鐵牛說,這些情況普遍存在,他經常去商場收集證據再舉報,“我的手上已經有一大沓物價局的處罰通知了”。 相關人士建議正確引導民間打假。圖文無關 花數萬元買話梅和蟲草等著索賠 去年,張鐵牛花1萬多元買了食品,其中主要是泉州產的某品牌話梅。他買這些食品,是盯上了食品中添加的“甘寶”成分。 張鐵牛說,“甘寶”是日用品化學添加劑,一般加在洗發水等產品中。泉州和龍巖的工商局都已經認定食品中添加“甘寶”屬于違法,因為在《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沒有“甘寶”一項。目前,張鐵牛已經向梧村工商所提交了相關證據,估計在春節后會做出相關認定。 除食品外,張鐵牛和他的打假同伴還關注了藥店,主要是打擊假蟲草。張鐵牛說,連鎖藥店出售的蟲草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冒用批準文號,即注冊核準的文號和外包裝上的不一致;二是以蟲草的名義欺詐消費者。 他買的蟲草建議零售價為一盒980元,但是開具的發票上卻是398元。張鐵牛說,真正的蟲草每克價格都要500元至800元,消費者買到手的是經過加工的蟲草膠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于膠囊有嚴格的審批要求,有些廠家并不符合這樣的規定,有的廠商是用蟲草菌尸體加工生產的,對消費者的傷害很大。 張鐵牛告訴記者,他已經和同伴在各藥店購買了3萬多元的蟲草作為證據,這兩天將會把材料送交到市藥監局,由藥監局做出認定之后,再經由法律程序索賠。 心態:不該拿的一分都不要拿 對于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新規,張鐵牛很興奮。他說,“知假買假”獲得司法支持,對“職業打假人”來說是一種鼓舞,他們會更加努力地“工作”。 不過,盡管有了法律支持,但他還是強調索賠要符合規定,“要在法律范圍內”,“該拿的必須拿,不該拿的一分錢都不要拿”。 2 應戰 遇到惡意索賠者,希望有人監管 “你去問問廈門的食品、藥品生產廠家和銷售商,哪家沒有被‘職業打假人’敲詐過?”廈門的一家保健食品生產廠家負責人李峰,一臉的無奈模樣。 李峰說,廈門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商家相對比較規范了,即便如此,他們仍然經常被“職業打假人”光顧。 一群人在不同地方買同樣產品要舉報,要不要就范? 李峰說,被“職業打假人”盯上的原因有多種,一是國家政策調整后,有些包裝重新印刷、更換得花費幾十萬元,而企業更改包裝有一個市場消化期,包裝來不及更改的時候被“職業打假人”盯上,他們會拿著購買的舊包裝商品,打電話給企業要求“私了”。如果企業不給錢,他們就聲稱要去舉報。 “比如,有些產品的計量單位“KG”按國家規定有大小寫區分,如果生產企業疏忽沒有按規范印刷,也會被舉報。”李峰說,這些“職業打假人”分布在全國各地,“一個人舉報還好,如果一群人在不同的地方買同樣的產品說要去舉報,你要不要就范?” 企業花錢消災,每年都有專門“公關費”應對打假 最令企業頭疼的事實是,“職業打假人”已有公司化、集團化的趨勢,個別“職業打假人”甚至公然收“保護費”。為了應對,廈門有的企業每年都要準備一筆專款,作為應對打假的“公關費”。 據李峰透露,有些“職業打假人”會連續幾次購買某個商家的商品要求索賠,一來二去,彼此都熟悉了。商家知道自己被盯上了,會問:“老兄,怎么又是你?”對方會笑著回應:“是啊,不然你每年給點錢算了,我讓我手下那幫兄弟別再找你麻煩。” “企業這時候會核算,被他們找茬要花很多時間和精力應對,不如直接花錢消災。”李峰說,“職業打假人”會根據企業的規模按“等級”要價,少的“年費”三五千元,多的三五萬元甚至更多。“每年到一定時候,就會有人打電話來催交費,也有的是可以討價還價的”。 惡意“打假人”,擅長“碰瓷”手法 “國家監管力度越大的領域,‘職業打假人’越活躍。”李峰說,他們很懂法律,不僅關注產品的添加物、原材料等,還會摳字眼。比如,廈門產的某品牌醬油標明“老少咸宜”,“職業打假人”買了產品去索賠,理由是:你說“老少咸宜”,那嬰兒能不能食用? 更有甚者,一些人打著“打假”的旗號,實則是“詐騙”,類似社會上常見的“碰瓷”。比如,有人故意買一袋酸奶,等10天后過了保質期,再偷偷帶入超市放在貨架上,拍照取證。再新買一袋同品牌、同型號的酸奶完成結賬。出了超市,就拿著過期酸奶,憑新購小票向超市索賠。 也有的“打假人”買廠家在商場寄售的商品,聲稱回去后發現包裝內有頭發或蟑螂,要求索賠。如果廠家以不知異物是否拆包裝后放入為由拒絕,“打假人”就會叫一些老頭老太去商場鬧,商場迫于壓力,會要求廠家出面處理,否則就不再出售該廠家的商品。 “如果廠家在本地還好處理,如果是外地,就只能花錢了事。”李峰說,“職業打假”是低投入,高回報的行當,“如此容易快速賺錢,難免有些人的道德底線會變成‘無底線’。新規出臺后,最重要的是誰來監督‘職業打假人’?” 【說法】 職能部門 “知假買假”不受理 有人就告“行政不作為” 記者從相關部門聽到這樣的說法:“如果不受理‘職業打假人’舉報的案件,他們就到法院去告我們行政不作為。” 據悉,我市相關部門對待“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的投訴,也和其他消費者的投訴一樣受理。“因為一直都當做普通消費投訴,按正常程序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規出臺后不會對我們工作產生太大影響。”工作人員說。 思明區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表露,去年來已受理了“職業打假人”的舉報20多起。他認為,“職業打假人”游走在法律邊緣,其中不乏也有為了實現個人利益進行“職業打假”,甚至有些“職業打假人”已經影響了行政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 專業律師 惡意索賠者 非“職業打假人” “有些惡意索賠者,嚴格說來已經不是‘職業打假人’了。”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邱興亮認為,對知假買假者首先要認真反思并“厘清地位”,引導民間規范打假。 “‘職業打假人’素質參差不齊,不乏害群之馬,有必要規范、引導他們在法律規定的尺度內依法打假。如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理。”邱興亮說,法律應該支持知假買假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增大制假售假者的違法成本。他建議要給“知假買假”正面評價,肯定其存在的價值和積極意義,引導其與政府部門的打假形成合力,“政府可以借助知假買假者的力量,共同打擊制假售假者”。 邱興亮還建議,要認可知假買假者“消費者”的地位,適用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包括1994年《消保法》第49條規定的“退一賠一”、2014《消保法》第55條第1款規定的“退一賠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假一罰十”等。 延伸閱讀 打假三類人: 新手 山寨 專職 雖然目前法律未對“知假買假”有明確定義,但張鐵牛認為現有的“打假人”主要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剛“入行”的,在操作過程中容易引發矛盾。比如,“新手”在買了東西后,直接找廠家或者商家吵架,甚至發生打架。這類人的做法,在張鐵牛看來是“很不專業”的。 第二類是聽說了“職業打假人”的故事后,打算模仿,但沒有模仿“到位”。他們的目的不是以清理市場為主,而是以惡意索賠為目標,簡單說就是索賠金額往往超過法律標準。比如,買1000元的東西,按規定10倍賠償要1萬元是合理的,但是多要就不行。這1萬元還必須是在行政機關見證的情況下索要,才是合法的。 第三類是“職業打假人”,被張鐵牛視為“專業人士”。他說,“職業打假人”在操作過程中,是嚴格遵照程序進行的,買貨、取證、送交行政機關、認定、起訴、索賠,缺少任何一個環節都不行。收集的證據要確鑿、清楚,還要配合行政機關,避免被無良商家反訴。 “專業”打假人 全國或有150人 張鐵牛特別強調“專業”二字,他說這樣的人在全國范圍也不超過150人,廈門只有他自己和“弟子”劉育能。 在張鐵牛看來,“職業打假人”是對行政機關人手不足的補充,協助管理市場。他認為,打假既需要學習法律,也要多方面鍛煉自己的能力。在不犯法、不超出法律允許范圍的前提下,張鐵牛覺得使用法律來贏利并無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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