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賣股權老公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認定轉讓也有效
東南網1月26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文 陶小莫/圖)“我老婆賣股權,沒經過我同意,轉讓無效。”近日,廈門中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股權糾紛案,一男子起訴請求確認老婆轉賣股權的協議無效,他想把老婆賣出去的股權再拿回來。 官司 老婆賣股權 老公起訴 原告老劉(化名)說,幾年前,他老婆吳女士(化名)和兩名合伙人一起出資成立一家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5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吳女士,剛開始,吳女士只持有34%股權。后來,經過內部股權轉讓后,吳女士持有公司95%的股權。 2012年7月,吳女士分別與溫某、張先生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溫某、張先生分別以82.5萬元、60萬元的價格受讓吳女士持有的55%、40%的股權。公司向工商局申請了變更登記。 對此,吳女士的丈夫老劉知道后,提出了異議。他認為,吳女士轉讓的股權當中,有4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吳女士在其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轉讓給親戚張先生,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這樣的處分,侵犯了他作為配偶一方的權益。 為此,近日,老劉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認定吳女士轉讓40%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焦點 配偶不同意 轉讓有效嗎? 法官調查發現,原登記在吳女士名下的部分股權,確實是在她與老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但是,法院判決認為,股權不僅具有財產屬性,而且帶有強烈的人身屬性,這決定了該共有股權對外應作為一個整體,由取得股權登記的一方行使。股權轉讓系特殊的合同行為,應當優先適用公司法有關規定。而公司法并未規定轉讓股權需經配偶一方的同意。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股權轉讓協議有效,駁回老劉訴求。 宣判后,老劉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廈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轉讓股權,無需配偶同意 妻子未經丈夫同意轉讓股權是否有效?對此,法官認為,轉讓股權,無需經配偶同意。 法官解釋說,雖然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有財產的平等處理權,但是,該夫妻內部法律關系仍應受制約于股權轉讓外部法律關系。公司法并未賦予股東配偶在股東轉讓股權時的同意權與優先購買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也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一情形包括股權轉讓。 |
- 2014-01-25老總低價轉讓股權 法院判決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 2014-01-16廈門兩岸股權交易中心將設臺商板塊
- 2014-01-14俏江南啟示:股權投資有“兩刃”
- 2014-01-10掛牌價兩億元 中土畜轉讓廈茶全部股權
- 2014-01-07鞍山銀行20%國資股權提價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