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顧客吃燒烤被混混砍殘 向攤主索賠65萬
東南網1月28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文陶小莫/圖)顧客吃燒烤被砍傷,攤主該不該賠償?近日,小吳(化名)狀告燒烤攤老板,索賠65萬元。 事發時間是2012年8月21日凌晨3點多。小吳帶著老婆、孩子與同事聚一塊吃燒烤,吃到一半,燒烤攤老板過來小聲地告訴小吳:“你們走吧,有人來找事。”原來,一個小混混找上老板,逼老板讓小吳等人“買單走人”。 老板無奈,只好勸小吳走,但小吳只是讓老婆孩子先回家,自己和同事卻留下了。這下,惹得小混混不痛快,掄起椅子就朝小吳頭上砸。小吳和同事不甘心被打,舉起桌上的空酒瓶,一路追打著小混混,把人趕跑。 之后,兩人返回燒烤攤準備歇會兒,突然,那個小混混騎著摩托車又回來了,還帶了砍刀。小吳和同事撒腿就跑,在巷子里,小吳被砍得渾身是血。燒烤攤老板報警。事后經鑒定,小吳的傷構成了5級傷殘。 法庭上,小吳起訴說,燒烤攤老板理應對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要求賠償他65萬元。 但燒烤攤老板答辯說,他已經提醒了小吳等人,讓他趕緊走人;小吳及其同事打退行兇者后,返回燒烤攤,他還再次提醒。而且,事后他報警還送小吳上醫院,可見,他已經盡到責任了。 法院審理認為,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害,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應當證明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老板的經營場地相對開放,在沖突發生前已提醒小吳,而小吳未及時離開;其被侵害的地點是在攤位附近的小巷中,并非攤位上,而實施侵權行為的案外第三人持有殺傷力極大的工具。小吳以老板未能勸阻侵害行為的發生為由索賠,已明顯超過了老板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因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小吳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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