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男子持90萬借條討不到一分錢 法官稱借款不成立
2014-02-19 07:37?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藍曉梅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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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2月1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文 陶小莫/圖)一張90萬元的借條,究竟是真是假?原告說,確實借了錢;被告卻說,沒有借錢,是遭脅迫寫的。 原告和被告各執一詞,法官應該如何斷案?近日,持借條起訴的老林被思明區法院判決敗訴,這意味著,他持90萬元的借條找人討債,不但討不到一分錢,還要賠上一筆訴訟費。 官司:持借條起訴 追討90萬元 法庭之上,雙方都說自己說的是“真相”。 據原告老林訴稱,小楊稱因工程投資急需資金,向他借款90萬元。為了證明借款確實存在,老林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條,借條簽署時間是在2012年11月11日,其中還有小楊的簽名。小楊在借條中承諾,將于2013年3月20日前分三次還清全部借款,其中,第一期于2012年12月10日前還30萬元,第二期定于2013年1月30日前還30萬元,第三期定于2013年3月20日前還30萬元,借款如無法還清,用房產抵押償還。 老林說,因小楊拒不還款,他多次催繳無果,只好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小楊償還90萬元借款。 但是,小楊答辯說,他確實曾向老林出具了借條,但那是因為被老林脅迫,才在借條上自書簽名并摁下手印。“實際上,借款事實并不存在,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 疑點:借款90萬元 轉賬50萬元? 雖然,老林主張自己借款90萬元給小林,但實際上,他并沒有向小楊的賬戶轉過賬。據老林解釋,這是因為他把錢匯到了小楊的合伙人曾某的賬戶上了。 經查,老林確實曾先后匯款50萬元給曾某。對此,老林說,他一共向小楊提供借款本金共計56萬元,其中6萬元是現金,還有50萬元轉賬。當時雙方口頭約定的是月利息3分,但是,在小楊提出做工程虧本,要求少算一點的情況下,老林同意最終按照兩分半利息計算,計算的利息加上本金為90萬元。 但小楊質疑,老林借款給他,為何要轉賬到曾某名下呢?這明顯不合常理。 證人:不存在借款 完全是脅迫 開庭時,小楊申請三位證人出庭作證。三位證人都說,確實不存在借款事實,小楊完全是被脅迫才在借條上簽名的。 證人老趙說,他和小楊是普通朋友。2012年11月11日下午,他在賓館內接到小楊的電話,稱老林帶了幾個人到小楊家中,脅迫小楊付錢,小楊不愿在借條上簽字。當時,老趙建議小楊報警。 證人老張也說,他與原告、被告都是朋友。老張在法庭上的證詞和老趙的完全一致。 此外,小楊的父親老楊也出庭作證說,事發當天,老林帶一幫人上門威脅,老楊無奈之下才親筆書寫了借條,并由小楊簽字摁手印。 在法庭上,老楊說出了脅迫寫借條的根本原因,原來,小楊曾為老林介紹工程,老林支付了工程保證金50萬元給曾某,但是,后來工程并未實際承接到,老林就要求小楊承擔歸還50萬元保證金的擔保責任,為此,老楊已經籌款代小楊向老林支付了15萬元。但老林仍不罷休,才上門脅迫小楊寫借條。 法官說法 一張借條不能證明借款事實 法官分析說,僅憑借條,并不足以證明存在借款事實。雖然小楊在借條上簽字捺印,但老林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向小楊提供了90萬元借款本金。相反,小楊提供的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原、被告存在其他經濟往來。 因此,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因此,判決駁回原告老林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6400元,也要由老林負擔。 律師提醒 大額借款不能沒有轉賬記錄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根據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關系的存在,僅僅以借條來證明是不夠的,還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實。 如果沒有實際支付借款,借條實際上是無效的。所以,出借人必須說明款項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對于大額的借款,比如說上百萬元的借款,一般要求要有相應的轉賬記錄,而且,轉賬記錄要與借條相吻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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