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對象進一步擴大 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對象,由原《條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現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房的并軌運行。 企事業單位人才、公務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已經調整,不再納入本條例調整范圍。 在本市穩定就業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的,適用本條例。不過,其申請條件與分配程序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社區不再發放輪候號 《草案》擬刪除原由社區居委會“發放輪候登記號”的規定,并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協助核查機制,賦予申請人對審核結果申請復核的權利。 在原《條例》中,申請人向社區居委會申請時即給申請人發放輪候登記號碼。這在實踐中造成群眾誤認為只要有輪候登記號,就是符合資格的,而且政府必須給其分配保障性住房。 為申請家庭建信用檔案 《草案》新增了信用檔案制度,規定“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信用檔案”。 申請家庭違反條例規定,將依法處理,并記入信用檔案,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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