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遭“解約”業主不交費 小區業委會無權解約物業 業主被判繳清費用 2007年3月30日,廈門一家物業公司與集美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合同,對該小區實行物業管理,委托管理期限為3年。 讓物業公司尷尬的是,小區業主郭某沒有繳交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物業管理費、公維金等總計2800余元及滯納金3500余元。由于多次催繳無濟于事,物業將郭某告上法庭。 郭某辯稱,小區業委會于2008年6月13日和9月18日分別作出與該物業公司終止合同的決議。同時,合同已于2010年3月31日到期,沒有續簽。郭某認為,物業的要求應予駁回。 物業公司則稱,該物業公司截至起訴時仍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因第一屆業委會公章至今未移交給第二屆業委會,導致合同到期后無法續簽。 法院判決: 郭某應支付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費、公維金。 法官說法: 郭某拒不繳付物業費用的主要原因是認為物業管理混亂,并認為業主委員會已與物業公司解除了物業合同。他認為與該物業的物業服務合同已經終止,無須向該物業公司繳交物業費。 根據《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小區業主大會是惟一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組織,小區業主委員會解聘物業企業的行為無效。郭某以此對拖欠物業費進行抗辯不予支持。 (張尚初 集法宣) 知情權遭侵犯業主如何維權 業主查詢小區相關信息受阻 法院判業委會及時公布 林先生是集美某小區一名業主,很想了解小區的管理規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資料。此外,林先生還想查閱從2010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間,小區公共維修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以及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但是,林先生多次向小區物業和業委會提出申請,希望能夠向全體業主公開相關信息,都遭到拒絕。林先生就以業主知情權被侵犯為由,將小區業委會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后,該小區業委會恰好在換屆選舉,法院只好中止審理,并于去年8月16日依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判決: 被告應將小區相關資料提供給原告查閱,并在該小區公告欄向全體業主公示15日以上。 法官說法: 根據福建省建設廳《關于加強業主大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相關規定,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之前,原業主委員會委員繼續履行職責。因此,在本案中應由上一屆的業主委員會繼續履行職責。原告可向被告合理主張業主知情權。 業主知情權是指業主了解建筑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相關事項的權利。原告系該小區業主,有權查閱并要求被告公布法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公布的資料。 (張尚初 集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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