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萬多物業費為何只賠兩千 物業起訴時,部分物業費超過兩年訴訟時效,不再追繳 家住美地雅登的業主小黃和小陳被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物業公司認為,自美地雅登交房以來,被告至今未繳納過物業管理費、公共維修金和公攤水電費等費用,故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所欠交的物業管理費等及滯納金15034.55元。 不過,小黃和小陳表示,開發商逾期交房導致雙方沒有完成房屋交接手續,被告至今也沒有接受房屋,沒有辦理入住,從未看到過催繳公告,原告也未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同時,訴訟時效只有兩年,對超過兩年的部分應予以駁回,滯納金也應調整。 法院判決: 被告小黃和小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物業公司支付各項費用2252.01元及滯納金。 法官說法: 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提起訴訟,訴訟時效中斷,故應自2011年11月27日起開始計算物業管理費用。據此,上述物業管理服務費共計2252.01元。 此外,因日千分之三的標準過分高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因此本案滯納金宜根據原告的實際損失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陳航飛 翔法宣) 物業管理瑕疵業主切莫忽視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黃素萍法官分析,當前,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的原因多為:小區衛生、綠化、車輛等物業管理不到位;公共部分收支未予公示;違章搭建、噪音擾民等。 作為業主,對于物業管理的瑕疵問題,應積極舉證,維護自身合法權利;作為物業公司應當積極履行物業服務合同項下的義務,包括小區的衛生保潔工作、安保工作,嚴格管理進出小區的人員及車輛,維持小區車輛的停放秩序,負責公共設施的維修等。 對于小區違章搭建、噪音擾民、違法經營等問題,侵權人并非物業公司,而是違章搭建者、發出噪音的責任人、違法經營者等。而且,有權處置的單位也不是物業公司,而是相關行政機關。但物業公司有義務積極協助業主做好溝通工作、及時制止并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作為業主,應積極通過協商解決,或報城管、環保等部門處理,或直接起訴侵權人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此外,物業公司還應保護業主的知情權,定期公布房屋公共維修金的收支狀況、水電公攤費用的分攤方法及明細、公共部位的收益和支出等財務情況;配合小區業主和社區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等,構建融洽、溫馨的物業環境。 |
相關閱讀:
- [ 07-29]為維修敲掉業主門前平臺 物業屢次爽約業主后悔失望
- [ 07-29]東三環一水管爆裂 大熱天2000多戶居民停了一天水
- [ 07-27]物業設閘無人值守 小區店鋪主欲叫人拆車閘
- [ 07-26]物業服務出現質價不相符 該找誰投訴暫不明確
- [ 07-26]物業墊錢改造老舊小區 廈港街道試水物業服務新模式
- [ 07-26]廈門完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委員:應因人而異
- [ 07-25]物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兩年不繳維修金或限制房產抵押
- [ 07-25]樓下設寬帶網絡機房 樓上臥室里傳出“發報聲”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