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鼓浪嶼9月4日第一批審批的非住宅公房之一。 “劣幣驅逐良幣”是鼓浪嶼過去幾年商業業態發展的真實寫照,晨報也曾多次對鼓浪嶼商業業態遭遇低端化、弱民生化、反精品化進行過報道。但經年累月形成的旅游區商業業態要調整談何容易,最可能的解決辦法便是從政府所掌握的資源入手進行調整。 隨著鼓浪嶼整治提升工作的推進,尤其自今年4月推行《鼓浪嶼商業業態控制導則(暫行)》、5月啟動鼓浪嶼非住宅公房租賃改革以來,鼓浪嶼迎來了一縷足以凈化島上商業業態的曙光。 5月31日,鼓浪嶼首次推行非住宅公房租賃改革。經過數月的材料提交、現場審查,鼓浪嶼非住宅公房租賃評審也進入了實質階段,島上商業的深度洗牌已在悄然進行中。 海西晨報訊(記者 李凌)昨日,在鼓浪嶼房管所召開了鼓浪嶼非住宅公房租賃業態評審會。非住宅公房審批審核聯席辦公室表示,島上非住宅公房租賃改革已進入關鍵階段,《鼓浪嶼非住宅公房租賃業態評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鼓浪嶼非住宅公房租賃業態評審辦法細則》(細則)被正式擺上臺面。 各部門對第一批非住宅公房的聯合評審也在昨日正式啟動,一系列涉及店面整改、收回公房、合同續簽審核、租賃合同“改版”的新舉措,將在接下來的數月中繼續推進。 鼓浪嶼非住宅公房租賃到期收回管理工作是鼓浪嶼整治提升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調整鼓浪嶼目前過度商業化和低端商業業態的第一步。 根據廈門市委鼓浪嶼整治提升工作組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鼓浪嶼非住宅公房的租賃管理工作,推進鼓浪嶼島上商業業態的整治提升和有序布局,有關部門制定了《鼓浪嶼非住宅公房租賃業態評審辦法》,對評審對象、評審條件、評審程序等內容作了規范。 作為鼓浪嶼整治提升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次非住宅公房租賃改革將是合理布局島上商業布局的切入點。 5月31日,鼓浪嶼全島200多位非住宅公房承租戶的租約將到期。按照以往的慣例,續約是自然而然的。但是今年不同,有了4月出臺的《鼓浪嶼商業業態控制導則(暫行)》做參照,續約將通過層層評審。 以往“無縫續約”的情況不復存在,承租戶們將暫時不能續約,只有先通過評估,才能簽下續約合同,商業業態調整也將從這里邁開堅實的一步。 會上,非住宅公房審批審核聯席辦公室負責人確立了第一批參加評審的非住宅公房,分別為龍頭路21號、龍頭路27號1層、龍頭路45號1層-2層、龍頭路63號1層、龍頭路65號1層。 這5家店面全部為商業店面。該負責人表示,評審工作將分批進行,各部門將逐一對每一戶進行實地考察,一批5戶,5天到10天左右完成一批評審,全島219戶非住宅公房將逐一評審。 解讀 門檻:嚴重違規者一票否決 鼓浪嶼上的非住宅公房共有219戶。非住宅公房按用途分為三類設定:第一類,為島上街道、社區等機構提供公共辦事、服務場所;第二類,為島上商家提供餐飲、商品等經營場所;第三類,作為承租戶和商業店面(前店后宅)一體,既居住又經營。但事實上,在鼓浪嶼上的非住宅公房基本都是商業店面,超范圍經營、違規轉租現象十分突出,雖然公房的租賃價格有一定規范,但多次轉手后也不乏出現天價租金。 《辦法》規定,經審核,不符合以下其中一項的承租戶暫不評審,均實行“一票否決”:1.沒有規范的租賃合同,或不能說明理由的;2.經營業態不符合《鼓浪嶼商業業態控制導則(暫行)》(下文簡稱《導則》)控制的業態;3.違法、違規經營、擅自轉租、發生影響惡劣的行為問題;4.經營業態沒有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 程序:須經過評審加審定 首先,承租戶自行根據《導則》、鼓浪嶼整體規劃以及相關的環保、衛生許可等對照自身情況,提出是否續租。 其次,鼓浪嶼非住宅公房評審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承租戶的情況進行評審,評審采取看現狀、查原始資料、對照相關規定要求進行評審的辦法,提出評審結論。 最后,鼓浪嶼非住宅公房評審聯席會議辦公室將評審結果提交市鼓浪嶼整治提升組審定,最終決定是否續租、整改或收回。 評審:滿分一百還有附加分 此次評審有嚴格的打分制度,滿分為一百分,屬鼓勵倡導的商業業態將額外獎勵10分附加分。評審結果采用“好”、“較好”、“差”三個檔次進行評審,80分(含)以上評為“好”,60分(含)—79分評為“較好”,60分以下評為“差”。評審方面由各個部門獨立打分,涉及規劃、房管、工商、公安、消防、衛生、環保、城管、街道多個單位。 雖說是百分制,但在滿分方面卻對不同業態實行“雙重標準”。《細則》規定:1.屬于倡導鼓勵發展的經營業態的獎勵10分。2.鼓勵發展的經營業態評審分值超過100分,以100分計分。3.一般經營業態評審分值超過80分,計分封頂以79分計分,只評為“較好”;不涉及評審單位(如有的經營業態不需進行衛生、環保或消防等的評審)的不計分,根據相關評審單位的評分給分,分值控制在60分-79分之間,同樣評為“較好”。4.綜合評分不到60分,評為“差”。5.對不符合評審條件的承租戶,要求進行整改后再進行評審。 整改:不合格者不予以續租 針對第一類非住宅公房(提供公共服務),評審標準只采用“好”或“差”兩個檔次,沒有改變用途評為“好”,予以繼續租賃,擅自改變用途評為“差”,要求整改,根據整改情況再次進行評審,整改到位予以繼續租賃;整改不到位的,收回租賃的公房。 針對第二類和第三類的非住宅公房(純商業和前店后宅),采用“好”、“較好”、“差”三個檔次,評為“好”的,予以繼續租賃,評為“較好”的,予以繼續租賃,不足部分要整改,評為“差”的,要求整改,根據整改情況再次進行評審,整改到位予以繼續租賃,整改不到位的,收回租賃的公房。鑒于“前店后宅”有住宅屬性,建議對整改不到位的,要求店面改為住宅使用,不允許再開店經營。 各評審成員單位或組織根據工作職責,加強日常管理,對屢次違反相關規定的承租戶督促整改。對日常管理工作中經督促不進行整改或3次整改不到位的,經鼓浪嶼非住宅公房評審聯席會議辦公室評審予以收回,結果提交廈門市委鼓浪嶼整治提升工作組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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