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駁:自愿匯款沒轉錯 張先生說,雖然他沒有直接借款給黃小姐,但是,之前他曾借款50萬元給第三人劉某,這筆借款,有借條為證。后來,劉某自己轉賬還款157000元給張先生。 而黃小姐的343000元轉賬,其實是受劉某委托,代劉某歸還借款。因此,這筆轉賬并非不當得利,而是黃小姐“自愿匯款”,所以不能返還。 庭審之時,關鍵的證人,即本案第三人劉某沒有到場。雖然法庭曾傳喚他出庭作證,但他卻拒不出庭。 法院經過審理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343000元轉賬并非不當得利,所以,被告張先生無須返還。 三個疑點:揭穿“誤轉”謊言 法官指出,原告黃小姐的說法,有三大疑點。 首先,根據手機網銀操作過程演示表明,匯款操作程序須輸入收款方賬號與姓名一致方可轉賬成功,在同時輸入姓名和賬號的情況下,不太可能存在誤轉的情形。而且,黃小姐也未能證明2011年時手機網銀轉款無需同時輸入收款方姓名和賬號。 其次,退一步講,即使由于手機軟件升級,2011年手機網銀匯款不需要輸入姓名,還有另一疑點,即第三人劉某確實曾向張先生償還欠款157000元,這筆還款加上黃小姐的匯款343000元,剛好是50萬元,數額與劉某所欠的債務總額相一致。 第三,黃小姐在轉賬1年8個月之后才起訴要求返還不當得利,這與常理不符。 這三個疑點,黃小姐都無法自圓其說。因此,法院認定343000元沒轉錯,是黃小姐代人償還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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