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wǎng)9月13日訊(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思法/文 陶小莫/圖)一筆34萬多元的蹊蹺匯款,究竟是錯轉他人賬戶,還是歸還借款?
原告起訴說,自己轉賬輸錯卡號,要求對方返還不當?shù)美槐桓鎱s說并沒轉錯,這是還款,不能歸還。
近日,思明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各執(zhí)一詞的“匯款疑案”。
原告起訴:34萬多元錯轉他人
“真的是轉錯了!”起訴的是原告黃小姐,她說,當時自己是在使用手機網(wǎng)銀轉款時,不慎將343000元的款項,轉到了被告張先生的銀行賬戶上。
因此,她起訴認為,既然是誤轉,那么被告收到這筆錢就是“不當?shù)美保鸵獰o條件返還。
經(jīng)法院查明,轉賬是事實。2011年12月2日,黃小姐確實通過手機網(wǎng)銀向被告轉款343000元。
但是,對于這筆轉賬的性質,原告和被告雙方卻各執(zhí)一詞。在法庭上,被告張先生答辯說,這筆錢是黃小姐替人歸還給他的還款。
被告反駁:自愿匯款沒轉錯
張先生說,雖然他沒有直接借款給黃小姐,但是,之前他曾借款50萬元給第三人劉某,這筆借款,有借條為證。后來,劉某自己轉賬還款157000元給張先生。
而黃小姐的343000元轉賬,其實是受劉某委托,代劉某歸還借款。因此,這筆轉賬并非不當?shù)美屈S小姐“自愿匯款”,所以不能返還。
庭審之時,關鍵的證人,即本案第三人劉某沒有到場。雖然法庭曾傳喚他出庭作證,但他卻拒不出庭。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343000元轉賬并非不當?shù)美裕桓鎻埾壬鸁o須返還。
三個疑點:揭穿“誤轉”謊言
法官指出,原告黃小姐的說法,有三大疑點。
首先,根據(jù)手機網(wǎng)銀操作過程演示表明,匯款操作程序須輸入收款方賬號與姓名一致方可轉賬成功,在同時輸入姓名和賬號的情況下,不太可能存在誤轉的情形。而且,黃小姐也未能證明2011年時手機網(wǎng)銀轉款無需同時輸入收款方姓名和賬號。
其次,退一步講,即使由于手機軟件升級,2011年手機網(wǎng)銀匯款不需要輸入姓名,還有另一疑點,即第三人劉某確實曾向張先生償還欠款157000元,這筆還款加上黃小姐的匯款343000元,剛好是50萬元,數(shù)額與劉某所欠的債務總額相一致。
第三,黃小姐在轉賬1年8個月之后才起訴要求返還不當?shù)美@與常理不符。
這三個疑點,黃小姐都無法自圓其說。因此,法院認定343000元沒轉錯,是黃小姐代人償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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