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0月2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林泓)廈門市國土房產局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競買人條件設置的意見》。意見規定,商品住宅用地及捆綁商品住宅用地在內的其他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競買人資格條件必須按照常規設置,不可再設置競買前置和后置條件。 上述競買人包括競買申請人本身、競買申請人的關聯公司。其中,關聯公司需符合競買申請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等多層次關聯關系,但必須符合出資比例關系超過一半。除此之外,其他與競買申請人相關聯的參股公司、參股股東等,不能作為競買申請人參與競買的證明條件。 同時,意見明確表示,在出讓其他經營性房地產用地時,不得違規“量身定做”、專門為特定競買人設置唯一性的排他資格條件。 不過,兩類用地例外。其中總部企業項目用地競買人需要符合《廈門市關于總部經濟土地出讓的意見(試行)》及其他規范總部經濟相關文件中關于扶持對象的要求條件。同時,可提出競買人準入行業要求,這一行業要求必須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類別。 而執行特定產業政策的產業園區用地,則可以結合產業發展目標,要求競買人符合產業園區入園政策。同時,項目開發建成后的稅收、轉讓限制、持有比例等必須符合園區招商要求。 意見并要求,在土地市場發布出讓預告,面向國內外招商,預告期限原則上不得少于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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