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2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湖法宣)“還我房子!”小趙出獄后不久,就將昔日同居女友告上法庭,指責女友獨占“共有房產”,請求法官判決分割。 據了解,小趙和阿芳同居十多年,買了兩套房后最終分手。分手后,男方入獄,女方嫁作他人婦。 他們相差5歲,1992年相識并同居。1999年初,兩人一起購買了嘉園路的一套房產,共有權人為小趙和阿芳。當時房價還很便宜,總價僅8萬余元。 2007年,小趙因犯罪被判刑坐牢。等到小趙刑滿釋放,去找昔日戀人時,意外發現阿芳已經嫁作他人婦,而且還把共有房產裝修后,獨自占有使用。 近日,二人為房子鬧到了湖里區法院。小趙說,“首付是我出的,房子的按揭款也是用我的公積金貸款支付的,這房子理應多分我一點。”但是,阿芳反駁說,共有房產她才應該多分一點,“因為首付我也有份,再說同居時家里的開支都是我出的”。 經審理,近日,湖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認為,這套房子屬于共有,雙方均主張其為“貢獻較大方”,但又都沒有充分證據。因購房發生于同居期間,所以,應當按一人一半分割。 經評估,訟爭房產(不含裝修)價值427400元,因此,一審判決要求阿芳支付房產價值的一半,即補償213700元給小趙。 法官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所以,法院認為,這房子的價值應該一人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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