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300萬口頭利息 在接受采訪時,對于搶走白酒一事,張先生并未否認,“白酒確實是被我藏起來了,還沒賣掉”。 他說,當時往這家酒業公司投資時,他將火車站旁一套房產賣了100多萬元,還借貸了100多萬元,合計投了約300萬元。當初就與陳先生約定,今后公司盈利分成時,要算上這筆借貸的利息。由于當時兩人“很哥們”,只是口頭約定此事,并未簽下書面協議。 如今,3年過去了,原先賣掉的房產也翻倍漲價了,借貸的100多萬元利息也不少,在退股前,張先生要求陳先生除賠付本金外,再多賠300多萬元利息,遭到拒絕,這才雇人“搶酒”。對于“白酒價值千萬元”一說,張先生則認為“夸大了”,“成本價可能只有一兩百萬,至少要多賠100萬元利息,不然別想拿回那些酒”,張先生說。 而對于多次“恐嚇”陳先生小孩一說,張先生辯說:“那只是氣話,警察也只是警告我以后別再這么干。” “這是非法侵占我的財產”,陳先生說,為此事,他已數次報警處理,但警方以經濟糾紛、民事糾紛為由,建議走法律途徑解決。 律師:口頭約定舉證難 就此,福建閩旭律師事務所主任雷文福分析說,就本案而言,張先生與陳先生是合伙關系或股東關系,而非借貸關系。在合伙關系中,張先生提供的資金只能算為合伙出資,合伙人在經營者本身就是依據相關規定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因此,張先生主張要求支付利息是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的。 雷律師說,在民事訴訟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張先生要想拿到利息還需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合伙財產屬于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任何人非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私自處分合伙財產,否則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即,張先生此舉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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