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職工的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申請再次鑒定、復查鑒定的,鑒定結論有變更的,所需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按前款規定執行;維持原鑒定結論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間由醫療機構確定;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對其有爭議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護理費由所在單位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但所在單位派員護理的除外。 前兩款規定的有關費用的具體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金條件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休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休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付傷殘津貼。 第十九條? 2004年1月1日《條例》實施前在本市退休、退職的職工患有職業病病情加重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生活護理等級的,從鑒定之次月起,按《條例》第三十四條和本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相應的生活護理等級按月發給生活護理費;其符合規定的治療職業病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在用人單位參保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條例》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具體補繳、待遇資格確認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另行制定。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導致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經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從補繳次月起按照本市工傷保險費補繳的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待遇。 第二十一條? 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應當按照市經辦機構的規定每年進行待遇享受條件確認,方可繼續領取傷殘津貼或者撫恤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職工在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工作未滿12個月,按參加工作的實際月數的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其本人工資;工作未滿1個月,按其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本人工資。尚未約定工資或者無法確定工資額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 第二十三條? 1995年1月1日以后遭受事故傷害及確認為職業病的工傷職工,現仍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享受相關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公布的《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同時廢止。 |
相關閱讀:
- [ 12-23]男子不滿工傷賠償怒潑汽油燒經理轎車 曾劃傷經理
- [ 12-23]廈門:男子不滿工傷賠償 潑汽油點燃經理轎車
- [ 12-17]《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修訂草案)》昨通過
- [ 12-08]員工在工作中不慎受傷 不料工傷賠償竟被公司取走
- [ 12-02]5家商業保險公司承保補充工傷保險 今年7月起試行2年
- [ 12-02]廈門試行補充工傷保險 昨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 [ 11-09]為父索賠工傷未果 小伙失控持菜刀砍傷三人
- [ 11-06]公務員或將繳納工傷保險 廈門將修訂工傷保險條例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