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吳笛)《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繼2004年廈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10年后,首次對工傷保險進行新的規定。記者在采訪中發現,此次《規定》在適用人群、減輕企業負擔、保障勞動者權益以及化解勞資矛盾等方面,都存在諸多亮點。 跟之前的規定相比,本《規定》擴大了適用人群的范圍。以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保都是以規范性文件規定,并未寫入政府規章,此次給予法制化。中央、省屬駐廈事業單位,規定其可以選擇在廈門參加工傷保險。 針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問題,考慮到公務員工傷的認定和相關的爭議解決程序與現行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不盡一致,此次《規定》并未明確將此類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不過,市人社局將聯合有關部門在近期另行制定政策予以規定,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 再者,原先廈門工傷保險基準費率以規章形式確定下來,不宜調整,此次授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目的也是在于能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調整。調整后,對工傷事故發生率低的企業,相關部門將調低該企業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這一舉措將大大減輕工傷發生率低的企業負擔。 此外,此次《規定》將范圍擴大,規定所有建筑、交通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在建工程建設項目為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具體表現為,除建筑、交通施工企業外,還將裝修、裝飾、園林綠化等所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開工在建的工程項目一并納入工傷保險繳費范疇。 值得一提的還有,為化解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爭議,《規定》明確了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停工留薪期爭議進行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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