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兒子” 打第三場官司 這種情況下,小毅確實不適宜繼續再跟后媽曉芳一起居住了。因此,老張開始想把兒子“還給”前妻李女士撫養。 老張自己也沒想到,當初與前妻離婚時,他為了爭奪兒子撫養權還和前妻打了兩場官司,如今卻要主動“還兒子”。 無奈之下,小毅找到媽媽李女士求助,希望能跟媽媽共同生活。盡管李女士也同意變更撫養權,但在撫養費問題上,雙方沒能達成一致。為此,老張和前妻第三次鬧上法庭。 近日,思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小毅父親的訴求,判小毅隨母親李女士共同生活,但老張每月要向李女士支付小毅撫養費6000元,直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 思明區法院認為,變更撫養權應以有利于保護被撫養人的利益為原則。雖然,老張確有撫養婚生子的意愿及相應經濟能力,但他再婚后的家庭環境卻不適宜撫養婚生子。另外,小毅已年滿15周歲,明確表示愿隨生母共同生活,且被告李女士打離婚官司時曾明確表示愿意撫養兒子,還說自己“除了有固定工作收入外,也有直接撫養孩子的能力”。 因此,從有利孩子成長角度出發,法院判決同意撫養權變更。 律師說法 四種情況可變更撫養權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認為,變更撫養權的前提是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出現了不適宜孩子成長的情形。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即以“兒童利益優先”和“兒童利益最大化”等作為基本原則。 另外,哪些情況下,撫養權可以變更?對此,林律師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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