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5月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宣/文 陶小莫/圖)五一勞動節前夕,湖里區法院首次召開“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專場新聞發布會,發布勞動者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這些案例中,有勞動者遭降薪起訴獲賠償的,有人事高管沒簽勞動合同還找單位索賠的,也有企業因規章制度侵犯勞動者權益敗訴的,還有女職工哺乳期內被開除起訴維權的,其中一個企業對員工處罰太狠,最終被判賠了24萬。 案例1:單位罰太狠 倒賠24萬 遭遇“太狠處罰”的李先生是湖里區一家安保公司的主管,三年前,他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合同還沒到期,安保公司就通知李先生,以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并造成惡劣影響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為此,李先生以安保公司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為由,起訴到法院。 經審理,湖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安保公司敗訴,要求公司支付給李先生賠償金276624元。 一審宣判后,安保公司不服,又提出上訴。近日,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李先生與安保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安保公司同意向李先生支付240000元。 法官點評 處罰太重,單位要賠 法官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而本案中,安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李先生存在“妨礙其他員工工作,給公司財產或員工造成損失或傷害的行為”以及“消極怠工”。 按照該公司《獎勵和處罰制度》規定,以上兩種行為適用的處罰包括口頭警告、警告、留職察看和解除勞動關系,其中,解除勞動合同適用于情節嚴重或表現連續不佳的。 法官認為,對勞動規章的理解發生歧義或適用界限不明時,應作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因此,公司主張適用最嚴厲的處罰即解除勞動關系,合理性依據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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