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8月才知男友離過婚 婚后僅一年兩人分居鬧離婚
2015-05-13 15:44? 彭菲?來源:廈門網 責任編輯:劉瑋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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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簽婚前協議分財產,男方稱是“被迫簽的” 結婚一個月,在一次爭吵后,玉蘭拿出一份《婚前協議書》希望雙方補簽,把財產問題理清楚。雙方都簽了,按照協議的內容,如果雙方離婚,小軍放棄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居住的房子是玉蘭2010年貸款90萬元購買的,屬于婚前財產,歸玉蘭所有。另一方面,因為小軍的父母曾拿出60萬元幫忙償還部分房貸,因此如果離婚,玉蘭要返還。 到了2013年底,小軍向玉蘭表示,兩人的關系到頭了,希望離婚。幾個月后,他從家里搬離,并于2014年7月與父母一起起訴玉蘭,要求法院確認小軍的父母占有房產50%的份額,但是敗訴了。 事已至此,玉蘭也覺得這段婚姻無法維持下去,轉而起訴小軍要求離婚。她表示,應該依照《婚前協議書》來解決財產問題。 小軍對此提出了反駁,他說,這份協議是我們結婚后補簽的,玉蘭一個人擬定內容,對我明顯不公平,我是被迫簽的。小軍還質疑玉蘭,認為她“打著結婚和離婚的幌子實現自己的經濟目的”。 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作出一審判決,上訴后經市中院調解,近日,糾紛終于平息。 家事法官 來說理 婚前協議若反悔 由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案件的一審法官告訴記者,像玉蘭和小軍這樣的《婚前協議書》部分條款包含了對雙方離婚事項的約定,具有“離婚協議”的性質。所以雙方如今協議離婚不成,小軍認為協議對他不公,那么依據司法解釋,法院應當認定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這部分協議沒有生效,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分割。因此,玉蘭和小軍的銀行存款及公積金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而兩人居住的房子屬于玉蘭的婚前財產,雙方在協議中已經作出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小軍不能夠按照其投入來分割房屋的價值。 因此,法院判決準許雙方離婚,由玉蘭向小軍返還60萬元的房貸款,另外依據共同財產的分割支付約2.4萬元。 一審判決后,小軍上訴。市中級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作出讓步,玉蘭同意返還小軍70萬元。對于當初購置首飾、籌辦婚禮的10萬元,由玉蘭再補償小軍5萬元,首飾歸玉蘭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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