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楊長平) 【爭端】 到底有沒有安全提示,該裝修公司還是物業公司擔責 74歲的陳女士在小區大堂摔倒,她責怪物業公司鋪的塑料紙太滑,也沒有任何提醒,于是,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思明區人民法院。 事情發生于2014年10月15日,陳女士與家人走進體育路邊上的某小區,當時小區物業正在裝修一樓大堂的吊頂,地面上鋪了一層塑料紙。陳女士牽著小孫子,突然摔倒在地,磕破了額頭,手也腫起來了。在家人和物業人員的陪同下,陳女士前往醫院,醫生診斷其左手骨折,額頭也縫了3針。今年1月份,經過專業機構的鑒定,陳女士的傷殘等級為10級。 陳女士說,至今,她的手還無法正?;顒?,她認為物業公司鋪的塑料紙又滑又不平整,而且沒有提醒行人注意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才造成她摔倒受傷,因此提出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等共近5萬元。 物業公司則認為,這事怪不到他們頭上,要怪只能怪陳女士自己,施工前與施工中,他們都已經把明確的安全提示擺放在大堂門口、電梯門口、電梯間,而且,施工過程中,除了陳女士從未有其他人摔倒。還有,作為高齡老人,陳女士明知大堂施工還穿著拖鞋拉著小孩跑,在場的家屬也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物業公司認為,即使要賠償,也應該由承包這項工程的裝修公司來承擔。 【判決】 物業擔七成責任,裝修公司無需成被告 法院審理認為,小區大樓內的大堂及公共通道部分屬于公共場所,由于該小區本身并不禁止外來人員的進入,物業公司應當對處于小區內的業主及過往行人負有相應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及時發現危險并排除,并提醒出入小區的行人注意安全,避免危險發生。 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現場照片顯示,該小區公共通道本身使用較為光滑的瓷磚,其鋪設的塑料地紙也十分光滑,裝修導致地面粉塵較多,確實為往來行人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隱患。而物業公司所提供的通知均未加蓋任何公章,也無法證明通知張貼及警示牌安放的具體時間、地點。 雖然物業公司認為陳女士是帶小孩奔跑時導致摔傷的,但因未及時保存現場錄像,導致這一事實無法認定。因此,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至于是否應追加裝修公司為共同被告,法院認為,陳女士受傷并非因大堂吊頂粉刷施工中施工方過失所導致,而是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人未盡注意義務,因此無需追加裝修公司為共同被告。 法院認定陳女士的醫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花費共約3.4萬元,由物業公司承擔其中的七成,另外還須支付3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一審判決物業公司向陳女士支付2.68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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