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案例】 婚內賣房又買房 離婚時如何分割 小熙與阿軍2008年結婚,婚后,阿軍把名下的房產變更為按份共有,即小熙持有90%份額,阿軍持有10%,雙方辦理公證后,又相應地辦理產權登記。2013年,夫妻倆將該房賣出,用所得款購置新房產,并登記在小熙的名下,雙方未對新房約定持有份額。 離婚時,小熙認為新房是其個人財產,所有權歸她;而阿軍表示,小熙婚前已擁有一套住房,現在他名下沒有房產,離婚是因為小熙外遇,因此房子應該判給他。 思明區法院認為,雙方在婚姻關系續存期間,用出售舊房的款項購置新房,應視為財產形態而非性質的轉化,認定90%為小熙的財產,10%為阿軍的財產。新房尚未交房,雙方均未實際占有使用,考慮到小熙名下現已擁有婚前房產一套,阿軍名下無其他房產,基于公平原則及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故判決房屋歸阿軍所有,并按照比例向小熙支付房屋補償款。 【法官說法】 焦點① 是否故意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否 男方急于還債,賣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轉讓價格合理 法院認為,小陳與小玉分居至今,雙方感情無改善,可視為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對于小玉離婚的訴請,予以支持。但因兩人處在分居階段,溝通不便,而小陳因急于償還債務,出售訟爭房產的行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售房款項屬于合理市場價格,其行為不構成故意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而且,當時雙方只做公證,沒有變更產權登記,對于向小陳買房的案外人來說,是善意取得,不因小玉的不知情而影響買賣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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