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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楊長平)婚姻期間,男方將婚前的房產做公證,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妻子要求分割財產。男子認為,買房前他曾向親戚借錢,妻子可以分財產,但也要承擔債務。近日,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審理該案,法官認為,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債務應共同承擔。
【起因】
小兩口鬧離婚,男方賣房償還貸款和債務
婚前,為了支付婚房的首付,小陳向兩名親戚借了35萬元,購房后登記在小陳的名下。婚后,小陳和妻子小玉公證夫妻財產協議,約定房子為雙方共有,但房產登記沒有變更。
2014年6月,小玉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駁回小玉的訴求,小陳看小玉去意已決,想到還欠親戚和銀行的債,決定賣房還債。遠在湖北老家的親戚得知小兩口鬧離婚,就拿著欠條分別起訴小陳,要求還錢,并要求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來支付利息。小陳同意,湖北當地法院也作出償還本金和利息的判決。小陳用賣房款提前還清銀行貸款和親戚的錢,還有點結余。
【爭議】
女方認為屬私自變賣,男方有轉移財產之嫌
2015年3月,小玉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并稱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小陳私自變賣,有轉移夫妻財產的嫌疑。婚前,她不知道小陳買房款是借來的,婚后小陳才告訴她,要她一起還債。小玉認為小陳和親戚之間的借貸官司屬于小陳的婚前債務,打債務官司是在賣房后,判決后很快就還款了,這些她都不知情,她認為是“有預謀”的。
小陳解釋,借錢時,他和親戚說的是買婚房,后來親戚聽說鬧離婚,才著急要他還錢。小陳說,賣房時,他曾給小玉發過短信,但因換手機,沒有保存。他保管著賣房款,但小玉拒絕聯系,沒法將款項金額告訴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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