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記者 陳泥 通訊員 夏稽宣)在網上銷售貨物,用POS機收取貨款,并以此隱瞞銷售收入400多萬元!我市一家服飾公司的偷稅行為最終沒能逃脫國稅稽查人員的“法眼”。經過調查,市國稅稽查局近日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了追繳應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款共計119萬余元,并按日加收滯納金,罰款41萬余元的處罰決定。 國稅稽查人員告訴記者,早在2014年,稽查局就接到舉報,稱該服飾有限公司在銷售貨物時,采取不入賬隱瞞收入和不如實申報納稅的方式進行偷稅。 “一般來說,此類服裝企業的銷售方式有線上線下兩種,客戶基本上為個人消費者,結算方式多為現金、刷卡或網絡支付,且多不開發票,貨物、資金往來情況較為復雜,調查取證難度大。”稽查人員表示。在對該企業的產銷鏈條進行細致摸排、走訪后,他們掌握了該企業的專賣店、加盟店、經銷商、網店等多種銷售渠道。再結合對企業的現場及其賬冊資料分析,發現其可能存在未將所有銷售收入入賬的諸多疑點,并決定調取第三方數據協助調查。 稽查人員先后趕赴某電商公司總部以及有關的金融機構,成功調取了涉案企業在該電商平臺的銷售數據、用于結算收入的銀行賬戶資金情況,以及實際使用POS機收款的情況等。終于,該公司賬外經營、隱瞞銷售收入不予申報的事實浮出了水面。面對大量證據,企業負責人最終交待,其在線上銷售商品時在賬面上并未及時記入,而是待至反季時以庫存商品清理的名義,將低于實際成交價的“銷售額”記賬,實現隱瞞收入。 經查,該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間,共隱瞞銷售收入447萬余元。市國稅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追繳應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款共計119萬余元,按日加收滯納金,對偷稅行為處以罰款計41萬余元的決定;并已將該偷稅行為移送公安部門進一步查處。 名詞解釋 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均為偷稅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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