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在鼓浪嶼直管非住宅公房評審整治中,黃榮遠堂因為層層轉租,保護不善而被收回。(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記者 高金環)今年12月1日起,想當公房店面的二房東,將不被允許。近日,市國土房產局印發了《廈門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賃管理規定》的通知。根據該通知,租了直管非住宅公房,卻部分或全部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調換使用權的,會被解除合同;逾期不還房屋的,將被列入黑名單。 該規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改變用途,須經書面同意 租直管非住宅公房,同樣要繳納押金,而且不能轉租或私自改變用途。 根據該規定,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標準按以下類別確定:屬于公益性用房及市政府扶持和鼓勵項目用房的,租金按有關規定確定;屬于通過市場化配置的,租金按公開競得價確定;屬于延續租賃的,租金按市場評估租金標準確定。 公房管理單位有權要求承租方以繳納押金等方式,保證其履行承租期間合同義務。 租賃期間,承租人未經公房管理單位書面同意,不得將直管非住宅公房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承租人將承租的全部或部分直管非住宅公房的使用權與他人合作、合資、聯營等行為,視同轉租。 租賃期間,承租人需改變合同約定用途的,須經公房管理單位書面同意,并按新的用途,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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