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在鼓浪嶼直管非住宅公房評審整治中,黃榮遠堂因為層層轉租,保護不善而被收回。(資料圖)
廈門晚報訊(記者 高金環)今年12月1日起,想當公房店面的二房東,將不被允許。近日,市國土房產局印發了《廈門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賃管理規定》的通知。根據該通知,租了直管非住宅公房,卻部分或全部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調換使用權的,會被解除合同;逾期不還房屋的,將被列入黑名單。
該規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改變用途,須經書面同意
租直管非住宅公房,同樣要繳納押金,而且不能轉租或私自改變用途。
根據該規定,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標準按以下類別確定:屬于公益性用房及市政府扶持和鼓勵項目用房的,租金按有關規定確定;屬于通過市場化配置的,租金按公開競得價確定;屬于延續租賃的,租金按市場評估租金標準確定。
公房管理單位有權要求承租方以繳納押金等方式,保證其履行承租期間合同義務。
租賃期間,承租人未經公房管理單位書面同意,不得將直管非住宅公房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承租人將承租的全部或部分直管非住宅公房的使用權與他人合作、合資、聯營等行為,視同轉租。
租賃期間,承租人需改變合同約定用途的,須經公房管理單位書面同意,并按新的用途,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轉租房屋,將被解除合同
轉租、轉借、擅自改建直管非住宅公房等行為,都可能被收回房屋。
原市場化配置的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賃期滿后,公房管理單位采取市場化配置時,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房管理單位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可要求賠償損失:擅自將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調換使用權的;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有擅自擴建、改建、加層等違法建設行為,進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裝修或損壞房屋又拒不修復、賠償損失的;逾期六個月未繳交租金的;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逾期不還,將進入黑名單
市國土房產局,還將借鑒與運用信用評級等先進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直管非住宅管理制度體系。根據通知,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沒有重新與公房管理單位建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離、歸還房屋。逾期不歸還房屋的,列入誠信黑名單,取消承租直管非住宅公房資格,并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追責,公房管理單位有權追收其占用期間的租金等相關費用。
租賃期間,承租人在房屋內部增設的一切嵌裝等附屬設施,搬離時不得拆除,公房管理單位也不予補償;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租賃的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房,房屋主體不能保證正常、安全使用的,租賃合同自行終止,公房管理單位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須配合,并按要求及時搬遷。如承租人拒不搬遷造成安全事故或財產損失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背景】
過去未禁止轉租 但容易產生糾紛
直管公房,是指由國家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經營管理的國有房產,包括住宅和非住宅部分,如湖濱南路、中山路部分店面,就屬于直管非住宅用房。
記者注意到,過去,我市并未禁止轉租直管非住宅用房,但要求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時,須經同意批準。
此外,為推進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與市場租金接軌,遏制轉租牟利現象,2013年,我市出臺規定,從2013年6月1日起,我市直管非住宅用房按照市場評估價對租金進行調整。為遏制轉租牟利行為,除歷史負擔較重的國有和集體老企業外,通知要求市公房管理中心、市鼓浪嶼房管所,嚴格按市場評估租金標準的100%向轉租人征收租金,并相應加強對直管非住宅用房自營和轉租的認定和歸類管理。同時,為防止國有和集體租金收益流失,對歷史負擔較重的國有集體老企業確需轉租直管非住宅用房的,通知要求采用招標、掛牌等公開方式轉租直管非住宅用房。
不過,轉租直管非住宅用房,容易產生糾紛。去年12月,某房地產經紀公司承租了湖濱南路某大廈的一處直管非住宅用房,租賃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改為不定期租賃。但該公司卻將此處用房轉租第三人,租期至2017年4月。我市根據市場評估價對租金進行調整后,實際使用的租戶拒絕按新標準支付租金,并且拒絕退出,由此產生糾紛。(記者高金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