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行為: 在道路上違規停車的,處罰幅度有了較大提高:在禁止停車的道路上停車的,處以200元罰款,而原來只有100元,提高了一倍。 此外: 在允許臨時停車的道路上停放車輛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或者造成了交通阻塞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在交叉路口、公共汽車站、網狀線區域停車的,處以四百元罰款; 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時段停車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在橋梁、隧道、城市快速路上停車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若一年內有此類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該項規定數額二倍的罰款。 舉個例子:如果駕車者一年內在成功大道上停車三次以上,從第三次起就要罰款2000元了。 其他違章行為: 對闖紅燈,逆向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進入應急專用車道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堵塞等嚴重違規行為,也作出了類似的嚴格規定,即 處以500元罰款,一年內有此類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該項規定數額二倍的罰款。 土方車超載 車輛所有人可罰5萬元 土方車超載行為屢禁不止,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大量的安全隱患,《規定》加大了對土方車違法超載行為的處罰力度。根據新規,重、中型載貨汽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百分之一百的,處以五百元罰款,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的,處以二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以一萬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以五萬元罰款。 從事非法經營性客運活動將被暫扣駕駛證 對從事非法經營性客運活動的,除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至六個月;對有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要求限時出警 不按時到達要問責 新規還對限時出警作出了明確規定,交警接警后,5分鐘內必須出警,最遲島內15分鐘內、島外30分鐘應當到 達現場,不能按時到達的,就要規定問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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